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继续巩固完善提高粮棉配套机械,大力发展林果业、畜牧养殖、特色作物机械,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及节水农业,突出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自主权,规范操作程序,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金分配使用
自治区农机、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林果业、畜牧业集中产区倾斜、向粮棉、设施农业等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的基本原则,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采用因素分析法研究确定2011年各地(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各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规模,采用因素分析法,包括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牲畜头数、设施农业面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测算提出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自治区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各县(市)资金建议并批复,详见《新疆自治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批)分配计划》(附件1)。
各项目实施县(市)按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批复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按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农机化发展重点及作业市场需求,结合农机装备结构优化目标分列资金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实施进度,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要经县委、县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地(州)市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
2011年各地补贴重点要向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先进机械装备倾斜,各县(市)对动力机械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60%,具体控制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严格控制谷物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和玉米收割机的新增购置台数,避免出现机具过剩的现象。
三、补贴产品目录
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2011年指导意见规定,自治区制定了《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新疆农机化信息网发布),共有12大类49小类近200个品目的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规定,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列入补贴范围。
各地(州)市和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执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不得超出目录规定范围,可按类别、品目取舍,但不得按企业和产品取舍,严禁地方保护,各地不得搞选型招标和举办购置补贴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农业机械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在使用资金实施补贴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布的统一补贴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种类,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必须对目录内所有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不允许对本地和外地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不允许对购机户实行差别对待。
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者与供货企业自行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一地区该企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严格防止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如出现某产品在同一地区补贴销售给补贴农民的价格高于该产品市场价时,我局将立即中止该产品的资格。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覆盖全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包括县(市)辖区内地方农牧林场)。地方农牧林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牧林场农工与本县(市)其它农牧民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个人(含地方农牧林场农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补贴对象优选条件是:申请购买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的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机大户、种植大户优先考虑。已按要求办理机具报废的农机户优先考虑。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农机具;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即:5台卷帘机、5台热风炉、5棚棉被等);
五、补贴程序
(一)各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具体的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地州审核批复。
(二)各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方式及程序详见《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补贴目录、操作程序、受益者和补贴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项目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依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确定购机者名单及购买机具规格和数量,并在县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农机局、财政局确认并向购机者发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补贴机具供应
(一)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新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销售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或由生产企业推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农机局在互联网和《新疆农机化》杂志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已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可在全区范围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本地销售。
(二)购机者持补贴系统机打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前往公布的供货企业处购机,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企业出具全额(含补贴额)购机发票。
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局应根据购机者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供货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督促供货企业积极组织货源按协议及时供货,为享受补贴的农户与农机企业及农机产品直接见面洽谈选购机型创造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小地(州)可集中统一举办一场,大地(州)可集中统一举办一到两场农机补贴产品供需见面洽谈会,通知和动员所有的补贴机具企业和当年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户全部参加,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现场办公。
七、补贴机具核实与结算
各地(州)市、县(市)农机局、财政局应严格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及时给企业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农机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各县(市)严格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后,应向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及时提供机具落实到位的证明(附件3)。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凭县(市)农机局、财政局供货核实证明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的预结算申请,按要求分批进行结算。待项目完成后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清算申请,在提出清算申请的同时,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要同步完成网上的补贴资金统计和结算申请及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汇总表(见附件4)及实施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于11月15日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邮件报自治区农机局。我局将实时查看网上核实、申报结算情况。
八、补贴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各项目县(市)农机局要做好补贴档案的建立。补贴档案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制度、文件、公示稿、决议等记录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二是购机户档案必须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打印,主要包括:明细表、申请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档案需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三是农机购置补贴电子信息档案。
2011年,我区将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各项目实施县要按照管理软件的流程,同步完成网上申报、表格打印、机具核实、统计等基础工作。
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应建立供货档案,分县(市)装订成册,主要包括:明细表、申请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全年购置补贴工作结束时,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扩大内需,促进农机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农机、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积极与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即时启动补贴工作,确保补贴机具能够及时到位。
为保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检查监督和机具核实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严格执行购置补贴各项工作制度
自治区农机局已印发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办法》、《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查制度》、《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确认制度》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供货、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在政策宣传、政策公示、补贴申请、登记审核、受益公示、企业供货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县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今年我区将启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做好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分析,积累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有数据、有分析、有深度;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的上报工作,坚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半月报制度。各地考核结果和实施进度报送情况将与资金分配挂钩。
(三)加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地(州)市农机局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规范其供货及售后服务行为,积极推行规范的农机供销合同文本,各地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价格监控,市场销售的农机产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机局,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补贴资格。各地要加强购置补贴产品质量的监控。建立质量监管责任机制,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调查;要建立重大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快速应急预案,成立快速应急处理小组,确保重大质量投诉协调处理迅速到位,提高质量纠纷协调处理时效性。同时,要建立质量投诉信息统计制度,对重大质量投诉事件要及时上报。
(四)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八个不得”以及自治区“八个严禁”的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的通知》(新监发〔2010〕4号)文件规定,加强监管。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做到令行禁止,对个别县市执行制度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认真整治和查处。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受好处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区农机系统,并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州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
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严格执行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报送实施情况的规定。
附件:
1.《新疆自治区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批)分配计划》.doc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1962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1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4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2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2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9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58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 15419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