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牧业机械专项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增收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水平、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牧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渔业、林果业、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化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促进农机产品提高质量;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尊重农牧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创收能力,扩大农村牧区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牧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牧业机械能力,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
(三)突出重点、扶优促强,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四)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突出促进牧区机械化和设施农牧业、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农牧业发展。
(五)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六)完善管理办法,优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活力。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统一、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生产环节倾斜,向各级各类农机化示范园区倾斜,向草原畜牧业区倾斜,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使用的组织化程度。
(五)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批专项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各盟市需求申请、农牧业资源比重、购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我区农机化重点工作安排,确定98个旗县(场)为中央专项补贴实施地区,其中旗县93个,农牧场5个。每个旗县(场)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2000万元不等,共计49000万元,具体指标分配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0]334号)。同时,安排自治区专项补贴资金7480万元,其中6780万元用于对牧民购机实行累加补贴;700万元用于保护性耕作机具(重点是大型深松机)累加补贴,即在中央专项补贴30%基础上,自治区专项再累加补贴10%,总补贴比例达到40%。具体分配指标和工作安排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3)。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牧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含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经济组织以集体名义购买补贴机具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农牧民身份证明。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牧民,可优先补贴。
六、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2011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农村可再生资源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共13大类41小类140个品目7231个机型。其中18-20马力直齿传动轮式拖拉机、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装载机、太阳能饲养暖棚、储草棚、风光互补设备自治区财政对牧区牧民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出厂价(不含运杂费)的3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牧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额见《2011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保温被数量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补贴的饮水机不超过6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购机申请和受理。今年全区实行农牧民购机补贴电子网络申请,农牧民选择个人、社会、农机管理部门等任何终端窗口均可进入申请报名界面(网址:http://www.nmnjbt.com,首页点击“农户查询填写申请入口”);农牧民申请后,报名顺序自然锁定;旗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在网上受理审核,剔除网上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后,依原本生成顺序进行批量公示。
(二)小型农机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1000元)补贴。启用网络申报程序以后,解决了农牧民申请购机多次跑路办手续的繁琐,因此,小型农机具补贴除与其他机具补贴同样采取网络公示7天的要求外,其他操作办法可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指标确认与监察。网上批量公示后,旗县农机管理部门按批量与农牧民填写指标确认通知书。填写“指标确认通知书”场面公开并请旗县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到场监察,并由旗县财政部门签章确认;农机部门监察员负责购机提货环节监察。
(四)玉米收获机补贴。强化政策调控作用,解决我区玉米机收水平低下问题。采取下达补贴指标、切块使用补贴资金的办法,保证全区玉米收获机增量任务。全区下达1600台补贴指标任务(见附件1),分解到各盟市,盟市根据玉米种植分布和农民购买能力,参照需求统计数据,将补贴指标下达到旗县;补贴资金按照平均每台10万元预留,层层落实,其中批资金占60%,第二批资金占40%。玉米收获机预留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留用时限从购机补贴开始,到玉米收获季节中期。其中提前完成指标任务并有结余的,可以提前转为其他机具补贴;完不成指标任务的,自治区做盟市之间余缺调剂。
(五)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7个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的保护性耕作重点推广旗县,累加补贴10%,补贴额度达到40%;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单机不超过2万元。
(六)农垦系统购机补贴工作、补贴资金审核结算、大型挤奶机械补贴操作,仍延续2010年做法。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业设备补贴购置。
八、实施进度
(一)3月下旬—10月底,实施专项补贴购置。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盟市专项领导小组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实行信息网络宣传制,各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专项供货企业至少每周向内蒙古农机化信息网提交一条购机补贴专项落实信息,同时发电子版到nmbt2010xx@126.com,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购机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二)11月上中旬,自查与总结。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5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三)11月下旬,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汇总各盟市专项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
各盟市报送的半年和全年专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准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牧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自治区扶持“三农三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对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牧业、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要与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协调沟通,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公示公告、购机核实、档案登记汇总、结算报账及项目监管等环节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旗县可由盟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作为第二批中央补贴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盟市、旗县都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领导小组,请政府分管领导挂帅,负责专项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请旗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督导工作,监察重点环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将专项实施工作按月或季度向政府汇报。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补贴资金结算必须经旗县、盟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其中中央购机补贴资金逐级上报自治区审核报账;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逐级上报盟市审核报账。要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原则,让农牧民自主选机购机,自主谈价议价,不得强行向购机农牧民推荐产品。补贴产品与市场销售产品须保持同地、同期的同一价格,严惩借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乱涨价行为。要严格落实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实现购机申请、审核、公示、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假借或利用其他农牧民等补贴对象身份购机,一经查实,取消该家庭成员和实际购机者受益权。受益者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稳定增产和农牧民持续增收。要扶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农机化主体;要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春夏秋主要农时季节,有效合理使用补贴资金;要突出玉米收获机、节水灌溉设备、畜牧业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的补贴。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高度重视对牧民购机补贴工作,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五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机服务收费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0]316号)要求,严禁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搭车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将服务性收费变为强制性收费。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强化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特别要加大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对旗县(场)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购机手续签订环节、购机补贴监察员对购机销售环节督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将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地方,采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的惩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保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各盟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目录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为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随时办理企业报帐结算。各盟市要做好督查工作,督促各环节搞好工作衔接,加快工作进度。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货源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产品销售地,企业均须自建或与社会维修网点、基层农机推广机构联建农机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要加强新购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生产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充分发挥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调查员的作用,受理农牧民的质量和服务投诉,对质量问题严重、售后服务不到位、趁机乱涨价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予以严惩,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附: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翟 琇(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云宗元(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建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
包玉德(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处长)
王 炎(自治区农牧业厅财务处处长)
艾 春(自治区农牧业厅监察室主任)
成 员:白巨财(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副局长)
杨 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调研员)
王 晓(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主任科员)
莫日额(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站长)
徐 玮(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副站长)
苏日娜(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副站长)
张立新(自治区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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