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使用现状调研报告
拖拉机作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拖拉机作为生产工具,还关系到农业生产、能源耗费、农村环境保护等诸方面的问题。对拖拉机使用现状进行调研,了解我市拖拉机使用基本情况,分析研究拖拉机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拖拉机先进生产工具作用,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故此,我们组织全市农机系统管理人员深入开展了拖拉机使用现状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当前烟台市拖拉机使用基本情况
1.拖拉机类型基本情况。到2010年底,我市拥有各类型拖拉机261224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23655台,占保有量的9.1%,小型拖拉机55137台,占保有量的21.1%,手扶拖拉机182432台,占保有量的69.8%。从类型上看,我市拖拉机以手扶拖拉机为主,这与我市低山丘陵多、土地分散、不利于大型农机作业有关。
2.拖拉机使用年限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我市目前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大中型拖拉机15年,小型、手扶拖拉机10年)的拖拉机有100831台,占全市总量的38.6%。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拖拉机总计为81607台,占全市总量的31.2%。从分析情况看,烟台市拖拉机老化情况较为严重,仅达到报废年限的就占了全市总量的三分之一强,而使用年限5年以下的还不到总量的三分之一。拖拉机新机比例低、报废机比例高,结构不合理是我市拖拉机使用现状的一个突出特点。
3.拖拉机使用性质基本情况。根据调研数据,从使用性质来看,我市纯农田作业型拖拉机数量为225189台,占总量的86.2%,纯运输型拖拉机为9085台,占总量的3.5%,农田作业、运输二者兼用型拖拉机为26950台,占总量的10.3%。从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出,我市拖拉机绝大多数属纯农田作业型,农田作业是其主要用途。这表明目前拖拉机已淡化了过去交通运输工具的属性,回归了农业生产工具的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有关政策时,必须从这一前提出发。
二、拖拉机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拖拉机老化现象严重。由于拖拉机报废政策法规不完善,没有形成强制和鼓励拖拉机报废的机制,农民主动报废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致使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超期使用现象严重。根据前文对拖拉机使用年限的分析,我市共有100831台拖拉机达到报废年限,占了全市总量的三分之一强。拖拉机超期服役,由于其技术状况差,达不到挂牌、年检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农机挂牌率、年检率。同时,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超期服役,导致拖拉机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恶化,致使拖拉机能源消耗增多、环境污染严重、作业成本增加、隐患严重。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生产、节能减排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2.拖拉机利用率不高。由于我市土地集约化程度不高,农业生产比较分散,作为农业生产必不可少工具的拖拉机几乎农村家家都有,普及程度非常高。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俗称农用车)的普及,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越来越少。据调查,我市单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仅占全部保有量的3.5%。目前我市拖拉机农用型占绝大部分,还有部分以农用为主、兼用运输。由于大多从事农田作业,我市拖拉机只是在“三夏”、“三秋”等农忙时节从事耕种、收获作业,其集中使用时间一般在1个月左右,其余时间除偶尔用于浇地、打药外,一般都停放于农民家中,处于闲置状态。一方面拖拉机数量多,另一方面使用时间短、使用范围窄,导致我市拖拉机利用率很低。
3.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年龄老化。目前,由于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多是中老年人。据我市农机监理人员调查,目前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年龄在60岁以上的约占20%,50至60岁的约占30%,40至50岁的约占25%,40岁以下的约占25%。由此可见,我市拖拉机驾驶人以中老年为主,且有很多年龄在60周岁以上,超过了法定的驾驶年龄,驾驶员年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驾驶操作人员年龄老化,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使其不易接受新的农机作业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既影响了农机作业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给农机生产带来事故隐患。
4.拖拉机技术状况较差。拖拉机多在农村道路行使和田间作业,其通行道路和作业环境相对较为恶劣,对拖拉机的磨损很大。且农民购买拖拉机后,缺乏必要的保养知识,不知道如何对拖拉机做技术保养,有的甚至干脆只管用不保养,这也加快了拖拉机的磨损程度,致使拖拉机故障频发。同时由于农村拖拉机维修点数量少,维修技术装备差,人员素质低,对损坏的拖拉机也很难维修到位。这些因素都导致拖拉机的技术状况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多而变差,既影响了拖拉机的使用寿命,也不利于作业。
5.拖拉机数量变动快,数据不易统计。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手扶拖拉机由价格相对便宜,年销量很大。据我们从农机销售商处了解,仅蓬莱市一个乡镇农机经销点的手扶拖拉机销售量就高达2000台。且农民之间拖拉机买卖或废弃不用等情况也相对较多。由于农民认识和监管不到位,很多新购买或过户的拖拉机未到监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导致农机部门很难掌握拖拉机的具体数量。同时,由于乡镇、村基层农机管理力量薄弱,农机部门的拖拉机数量统计报表仅能报至乡镇一级。且乡镇一级由于农机管理人员少,对拖拉机数量很少逐村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对多采用估算应付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拖拉机数量统计的准确性。由于缺少具体的拖拉机报废注销标准,导致农机统计年报中,相当一部分是达到报废标准、常年搁置不用的拖拉机,这也大大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
6. 拖拉机燃油补贴机制不合理,增加了作业成本。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但是,现行的农用燃油补贴办法是按照小麦播种面积直补到农户,而不是直接补贴到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本来应该免交养路费的拖拉机现在却额外增加了燃油税支出,增加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小麦等粮食生产只是农业生产的一个方面,其他经济作物、林果生产环节根本得不到燃油补贴政策的实惠。相对于渔业用油的补贴办法,经营效益的农机户不但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而且还变相增加了成本,对此广大农民意见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购买和使用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的积极性。
7. 拖拉机交强险规定不合理。拖拉机自2007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实施以来,我市与全省其它地市一样,一直开展不畅。主要原因是拖拉机交强险规定不合理。一是交强险的适用范围过窄。拖拉机交强险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将农田作业事故排除在外,而目前拖拉机最主要用途就是农田作业,致使拖拉机驾驶人不愿参加保险。二是拖拉机交强险保费较低、保额较高、赔付率高,保险公司不愿办理。三是农机部门缺乏强制保险和处罚手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交强险是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前置条件,对未办理的不准注册登记和年检。由此严重制约了拖拉机挂牌率、年检率的提高,导致拖拉机无牌行使、不参加年检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农村道路交通。
8、手扶拖拉机挂牌办证收费标准过高。根据发改委、财政部、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的规定,手扶拖拉机挂牌费215元、办证费610元,合计825元。手扶拖拉机一般价格在3000元左右,而挂牌和办证费用高达825元,占其价格的27.5%。使驾驶人员难以接受,挫伤了其挂牌办证的积极性,制约了挂牌率、持证率的提高。
9.拖拉机监管存在“盲区”,拖拉机违法行为频发。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拖拉机的管理由农机和公安共同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进行注册登记、年检和核发驾驶证工作,公安负责对上路行驶拖拉机的监管,农机部门并没有上路执法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机、公安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拖拉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我市情况看,拖拉机多在县乡道路上行驶,面对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拖拉机及其无证驾驶人,农机部门由于没有上路执法权而无权管,公安交警部门因为警力不足而无力管,致使拖拉机在部分县乡道路上出现监管“盲区”。同时,由于当前我市农机部门监理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短缺、人员不足、队伍老化、装备落后等问题,制约了拖拉机监管工作的开展,由此导致我市拖拉机无牌行驶、驾驶人无证驾驶、不参加年检、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目前我市拖拉机注册登记率仅为50%,仍有近一半的拖拉机处于无牌无证非法行使的状态,给我市生产工作带来巨大隐患,严重威胁着农民生命财产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拖拉机使用和管理对策和建议
1. 依法理顺燃油补贴机制。建议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尽快改进现行的农用燃油补贴办法。参照目前渔船燃油补贴方式,对拖拉机燃油实行按动力给予补贴,让拖拉机所有者直接受益。同时,鉴于当前燃油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进一步提高拖拉机燃油补贴标准,这样既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也有利于保护、调动使用拖拉机及配套机具的积极性,带动先进农业装备的推广应用,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推动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确保我市粮食和农业农村的持续稳定发展。
2.建立拖拉机报废制度。针对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数量大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拖拉机报废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报废拖拉机强制进行报废。可参照目前执行的汽车保费补贴办法,对报废拖拉机予以补贴,考虑拖拉机农业生产工作属性,对其的补偿的幅度应当高于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标准,以鼓励、吸引农民主动报废。对报废的拖拉机要予以回收拆解,以彻底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同时,农机部门要根据拖拉机报废情况,及时调整拖拉机保有量统计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 尽快修订拖拉机保险办法。建议制定农业机械作业险,保险覆盖面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也包括农田作业事故。在运作上,建议农机作业险不作为农机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前置条件,不强制办理,而采用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充分利用惠农政策,积极引导农机驾驶人员参加保险。既减轻了农民负担、保障其切身利益,又有利于农机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建议在新的拖拉机保险办法出台前,暂停现行的拖拉机交强险办法。
4. 建立农业机械保险费和监理费补贴制度。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今年,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收费(具体包括挂牌、办证、年检费用),并规定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同时,农业部也出台了《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进一步鼓励各地对于农民也免收监理费或对农机保险费、监理费给予财政补贴。为此,从响应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角度出发,建议制定我市农业机械保险费和监理费补贴制度,对农民办理拖拉机保险和挂牌、办证、年检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这样既减轻了农民负担,也有利于农机监管工作的开展。
5. 理顺农机生产监管机构。一是要切实加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建设,将其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加强监理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的公共服务能力。二是在乡镇、村设立农机协管员。拖拉机管理的重点、难点都在乡镇、农村,故此加强乡镇、村一级农机管理力量是做好农机监管的重要一环。针对当前基层农机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设立农机协管员是当务之急。农机协管员应归农机监理机构统一管理,以便工作的开展。三是建立农机、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机制。由于农机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拖拉机监管单靠农机部门一己之力很难做好,建立农机、公安联合执法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以切实拖拉机监管“盲区”,确保乡村道路交通。
6.加强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操作技能是影响拖拉机使用的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拖拉机使用效能的发挥。如果没有一个具有较高操作技术水平的驾驶员去驾驶操作拖拉机及配套机具,既使拖拉机性能再好,其使用效能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甚至还会对拖拉机性能造成损坏。所以加强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必不可少。建议将拖拉机驾驶人培训与目前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结合起来,实行培训费财政补贴,减少机手负担,提高机手参加培训考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手机短信、农村广播、宣传车、标语、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和农机手的生产意识、遵法守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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