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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2012-02-14 浙江农机局12640
核心提示:浙农计发〔2012〕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三化两区一中心建

浙农计发〔2012〕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三化两区一中心”建设,提升农机化水平,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指标分配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三化两区一中心”建设、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结构、农民需求和政策实施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实施县(市、区)中央资金控制指标(详见浙财农〔2011〕596号)。中央补贴资金指标一次性下达,实行“预拨资金、分次结算、年中调剂”的办法,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剂。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购机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购机补贴对象为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保证用于粮油生产机械,优先保证用于“两区”内生产机械,优先保证农机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用于开展村统一服务的机械。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农户的购机申请进行适当控制。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资质条件及具体申报等详见省农机化网公告)。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购机补贴手续。

  三、补贴机具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购机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0个小类79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不得缩小补贴种类范围。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补贴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对趋于饱和或在农业生产中普及率较高的机具,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20万元。同时,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销售情况,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将适时对补贴金额作出调整。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一户农户(含农牧渔民或农、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对于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补贴总数不超过20台;对于只购置茶叶生产加工机械的,补贴总数不超过5台(套),财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购置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和品目、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组织村级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省级统一公布的经销商处付全款购机,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补贴对象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经销商供货清单、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和“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由各县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分别在6月底和9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抄送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实施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等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六、管理与监督

  1.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到位。各地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机)、公安、工商、林业、渔业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组织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要积极为农户购机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分期付款。要严格按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指标组织实施,积极引导购机农户集中申报,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在补贴对象提交中央补贴资金结算资料一个月内完成结算拨付。各地于7月15日前将上半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将根据各地实际结算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及时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公开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并加强对购机补贴公示程序的监管。同一产品销售给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大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对购置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性质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制定购机补贴资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效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市县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质量跟踪,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5.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6.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个补贴对象购买的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各地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建立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将实施情况和结算进度报省农业厅,每周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省级农机管理部门。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农业“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制订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补贴资金额度,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支出。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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