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政促进农业机械化
到2015年和2020年,全省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应分别达到40%和55%
“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农机补贴和农机化示范推广
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15年和2020年,全省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应分别达到40%和55%,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点特色经济作物的关键生产环节及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方式进入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新阶段。
根据《意见》,我省农业机械化将重点发展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植保和初加工机械。到2015年,在闽西北产粮区,重点推广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普及水稻耕种收机械装备,努力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跨越发展。在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并大力推广耕作、起垄、节水灌溉、植保机械,提升设施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
在农机工业发展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组织实施农机行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研发生产节能、环保、低碳、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
为实现既定的目标,我省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继续配套安排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购机补贴累加和农机化示范推广等。
增强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快制定适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的具体金融信贷措施办法。加大对机手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以大中型拖拉机、乘坐式插秧机、粮食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为重点的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扶持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业机耕、排灌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营业税,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拖拉机车船税。鼓励企业承担和省重点发展产品的自主创新任务,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给予新产品投放市场3年内增值税折让返还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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