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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2-10-16 农业部12430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最近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机工作作为加强道路交通的重要措施,要求发挥农机监理机构作用、完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将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农机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影响。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有关农机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机工作对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促进农机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促进农机生产的政策措施

  《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意见》和《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机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落实好保障农业机械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要积极争取投入,大力推广免费监理或补贴监理惠民政策,鼓励对农机牌证发放、检验、培训考试、报废回收、事故保险等费用给予补贴。要加大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投入,强化检验、驾驶培训、事故处理等农机监理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反光标识、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农机技术。加强机耕道建设,保障农机作业和转移。

  三、继续完善农机监理规章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快建立报废淘汰农业机械回收制度,规范农机回收和拆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农机更新换代、节能降耗和生产。要积极落实《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农业机械检验规范,提升检验覆盖面,强化农业机械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其他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提高农机性能。要尽快完善各类农业机械的操作规程,明确技术要求,规范生产操作行为,提高驾驶操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农机法规和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机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

  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意识和操作水平是保障农机的关键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监理规定》,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促进机手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法规知识等,提高驾驶操作、防险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创新培训方法,改进培训手段,提高培训效果。要加强培训考试质量监督,积极推广电子桩考仪和无纸化考试技术,严格按照考试科目和程序进行考试,强化驾驶人、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不断强化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

  农机鉴定机构要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规定,修改完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明确各类产品的鉴定内容,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通过鉴定;要加强对鉴定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与鉴定产品不一致的,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证书。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要完善农机监理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库,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应按照规定取消享受购机补贴的资格。

  六、深入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

  积极组织开展农机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提高监管水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无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禁止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使用。要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有效治理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严禁给不符合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严禁给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

  七、大力增强农机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切实加强农机事故勘查、认定复核、赔偿调解、事故报告、分析评估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摄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提高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事故报告电话,拓宽事故报告渠道。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农机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了解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加强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尽快健全农业机械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农机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进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农机考试、检验、宣传、事故、牌证等岗位和配备人员,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农机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平台等装备水平,改善执法服务手段,提升农机监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作业协会和乡村农机员的作用,建立专兼职管理队伍。加强农机监理人员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农机监理示范窗口和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九、积极推进农机监管机制创新

  进一步转变农机监理方式,促进监管环节向农业机械化全过程转变,监管范围向所有农业机械转变,监管方式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监管手段向现代化转变。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把“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生产考核目标体系,健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考核。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农机生产。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操作水平。

  十、努力建设农机生产文化

  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农机文化建设,强化生产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加强农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农机监理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农村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合作社和农民机手为重点,广泛宣传农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知识。拓展宣传渠道,深入开展农机“生产月”、“生产咨询日”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充分利用演讲、展览、征文、书画、歌咏、文艺汇演、移动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活动实效。加强农机文化理论创新,推出一批文化理论成果。大力开展农机文化创作竞赛活动,推出一批生产宣传产品,满足农民群众对生产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作更多反映农机生产的剧目、图书、影视片、宣传画、音乐作品及公益广告等,加快文化产品推广,提高文化素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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