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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中的雇佣与承揽关系之辨

   2012-11-16 《中国农机化导报》吴国建11970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各类农业机械已经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与质量。但有关农机作业中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各类事故也时有发生。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非因定作人过失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免除定作人的赔偿责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人身伤害,雇主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都是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无论是从归责责任还是责任承担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正确区分这两类纠纷一直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之一。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别进行简要分析。

一、目标指向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主要是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目的是完成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劳动报酬,目的是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二、人员的依附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对外必须以雇主名义;雇员除从事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外,往往还需服从雇主的临时指派,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为管理之便利,可为雇员设定一定的纪律、章程,雇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制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互无隶属关系,承揽人一般应以自己的技术、设备自己独立完成工作,其与定作人地位平等,一般不接受定作人监督、指挥和管理。

三、计酬方式和给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的则一般为承揽关系。

四、归责原则及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风险责任。而承揽活动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和过错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不涉及定作人。

综上,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两者,有助于厘清事故责任的承担,也有助于平等保护农机作业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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