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申报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2013年度调整)目录的通知
新农机办发〔2012〕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产品及时纳入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3年度推广目录调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录的调整
《目录》年度调整包括产品的增补、取消和内容的变更:
(一)增补
申报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及产品需符合《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及《〈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详见附件2)。于2012年9月30日前,由生产企业自愿向自治区农机局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在一地申报。网上申报完毕后,纸质申报材料于2012年10月8日前报送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站。
申报材料中产品执行标准证明材料,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应提供加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或出具企业采标的正式文件。申报材料中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二)变更
已列入《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企业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按附件2补充规定的第五条第二款填写《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取消
按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截至调整年度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企业需重新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调整年度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否则予以取消。
二、自治区目录的调整
《自治区目录》年度调整包括产品的增补、取消和内容的变更。
(一)增补
1.企业资质
(1)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区内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其中:
①生产自走式作业机械的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4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1000万元以上。
②主要生产耕整机械、种植机械、田间管理常规机械、排灌机械的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
(3)区外企业应达到农业部《〈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规定的企业资质要求。
2.产品资质
(1)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防护和警示标志应符合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4)申报《自治区目录》的产品应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3年3月31日(含)之后。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按照《目录》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①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性检查等内容。
②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份以上。
③先进性、适用性、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由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站按产品分类对资料进行审查,自治区农机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价后形成鉴定意见
3.申报范围
参照《目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及其他产品等类别。
4.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2)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3)申报书、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4)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5)企业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6)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由《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一份(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
(4)产品彩色照片三张(6寸,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
(6)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
(8) 选型鉴定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以及先进性、适用性、性和可靠性材料;
(9)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一份(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
(10)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企业正式文件);
(11)使用说明书一份: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工厂条件审查报告(场地、厂房、设备、人员等)复印件一份或年销售产值原件(税务发票或审计报告)和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
已列入《2012-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企业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填写《目录》变更申请(详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取消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确定取消产品。
三、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
《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必须分别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和《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xjnj.gov.cn) 进行申报。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由申报系统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支持推广目录的网上申报通道已于2012年9月3日开通,2012年9月30日(18:00点)关闭。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网上申报通道将于2012年9月18日开通,2012年10月30日(18:00点)关闭。申报通道关闭后,企业将不能提交申请。
(二)推广许可和推广鉴定证书。各农机生产企业填写自治区目录申报书中的 “获得推广鉴定证书情况”栏时,自治区境内推广鉴定产品应填写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提供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复印件;自治区境外推广鉴定,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也应填写外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及相关信息,并提供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和外省推广鉴定证复印件。
(三)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委托区农机试验鉴定站为《目录》与《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送达时间截止10月8日,《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达时间截止11月8日,邮寄材料时间以签收日为准,逾期概不受理。
联系人:高燕、楚继红(自治区农机鉴定站业务室)
联系电话:0991-4315454
地 址:乌鲁木齐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联 系 人:刘宏涛、新奇曼(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
联系电话:0991-4338386、4313700
附件:
1. 《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点击下载
2. 《〈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 点击下载
3. 《2012-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 点击下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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