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关于做好《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农函〔2012〕146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了做好《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明确《目录》增补、变更和取消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目录》的增补按《指南》要求进行。
(二)《目录》的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4.商标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三)《目录》的取消。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取消:
1.在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
2.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3.经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4.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5.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
(四)《目录》的增补由农机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目录》的增补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印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印刷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书;申报书可从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www.lnnj.gov.cn)下载。填报的字体及印刷纸张幅面应用下载文档相符,同时报送电子版文档;
2. 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 产品彩色照片(5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 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 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应提供加盖“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标准或行业标准或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或出具企业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二)《目录》的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4.商标变更。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材料报送
材料报送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双报送方式进行,纸质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纸质材料和申报书的电子版在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到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邮寄时间以沈阳邮局签收日为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邮编:110034
电话:024-86521092
联系人:段洪军13066575907 才源 15002446986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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