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沪农机监〔2013〕2号
各区、县农机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办法》规定,积极推进危及人身财产的农业机械参加实地检验工作,提高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水平,确保农业机械生产,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0日起开展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农业机械实地检验是生产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农机生产的道防线。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做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为广大农业机械所有人、农民机手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把关检验质量。要广泛宣传,提醒机主适时维护和保养好农业机械,保证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向、制动系统以及照明、信号装置和拖拉机挂车要严格按照GB16151—2008的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如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机主停止使用,并在隐患排除后再行检验。
二、检验对象
(一)2012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2013年投入生产作业的插秧机、播种机、机动植保机、微耕机和烘干机等。
三、检验安排
(一)采取分散与集中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集中检验从3月1日起至5月15日基本完成。其它农业机械由各区县根据自身工作开展情况安排。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区、县应优先安排检验。
四、检验要求
(一)农机技术检验实行免费实地检验。
(二)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应当选择符合、便民、要求的场地。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专项要求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检验必须由2名以上检验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2.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须补全后方可参加检验。
3.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必须确认“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效。
4.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及时办理有效期签证手续,在行驶证副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4年5月有效”。检验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再检。
5.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发放“2013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的,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3验”字样。上道路行驶的运输拖拉机参加检验的,应在其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带农田专用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一要依据挂车技术数据办理好拖拉机行驶证核准载质量的变更手续,二要在检验过程中依据相关标准把关拖拉机机组的制动、灯光信号、防护设施等涉及生产的各个环节。
7.参加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在规定部位牢固粘贴农机专用反光膜。
四、其他事项
(一)对辖区内农业机械情况进行摸底梳理,掌握手资料,为加强源头管理打下坚实基础。要针对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管,切实履行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职责。
(二)广泛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所有人、使用者投保农机具综合保险。带农田专用挂车的拖拉机,在《农机具保险投保单》的拖拉机使用性质栏须选择“兼用”类,方能取得相应保障。
(三)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及时安排补检,并办理签证手续。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后,出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况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五)各监理所应于3月10前将2013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日程安排计划报市所。在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的同时,应及时把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记录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工作小结在6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
上海市农机监理所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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