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要求,经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反复研究,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各市县相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农机补贴工作实际和今后长远发展的要求,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确定2013年在全省范围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改革。据此,我们联合制定了《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经农、财两部正式批复,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为把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做好,保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改革的平稳推进,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方案、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使用、农民购机审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核实结算等环节。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量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机补政策宣传、进行购机情况公示、建立机补信息档案、开展机具审核抽查、监督机补政策的落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支出。省财政对财力较弱的县适当给予补助,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并要制定和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三是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农机补贴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农机补贴审批服务大厅,实行集体办公、阳光操作。四是应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各县农机管理部门必须确保入网购机农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购机补贴信息不准确、操作不规范、农民反映意见较大的县将核减其补贴资金并取消参加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五是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六是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分批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今年春季通过县、市农机局预审批购置的农业生产急需农业机械和抗旱机械,2013年补贴工作开始后,按正常手续录入补贴系统,办理补贴手续。为了保证我省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由“农民差价购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兑付给经销商”改为“农民全价购机、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民”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对全价购机政策实施前,经市县农机部门审批核实,经销商差价销售,农民已差价购机且未结算的补贴信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结算。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我省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省、市、县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政策内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企业名单、补贴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县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同级政府网站、阳光农廉网、农业或农机化信息网上发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县级农机部门每周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市级农机部门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省级农机部门每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以及我省“十个不准”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年度监管督查方案,组织开展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将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市农机局也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农机补贴经销企业及所属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企业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农机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按时结算补贴资金,减轻购机农民资金周转压力。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贷款政策,帮助农民解决全价购机筹资的困难。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产品信息库的建立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7日
附件: 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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