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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农牧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农机购置补贴方式答记者问

   2013-04-25 青海日报11570
       青海新闻网讯 为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实践经验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青海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这标志着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正式启动实施。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省农牧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

问:2012年青海省农机补贴资金是多少?效果如何?

答:2012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厅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7亿元,农、财两厅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全年共补贴购置各类农业机具3.82万台套,比上年增加0.25万台套,受益农户达2.14万户。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推动下,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高涨,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加速提高。一是推动农机总量继续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和布局。2012年我省农机总动力达435万千瓦,农机具拥有量达到28.25万台(套)。二是促进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进一步提升了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2012年,全省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预计达到49%,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三是拉动了农村需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直接拉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入近2.3亿元。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培育和壮大了农机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2年我省农机合作社数量超过56个,有5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评为示范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蓬勃发展,推进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与原来的补贴方式有什么异同?

答:2013年,我省根据农、财两部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在保证资金、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在全省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让农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补贴政策的实惠,进一步强化补贴政策实施监管,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廉洁实施。

两种方式在实施中的相同点是:

1、农机具补贴范围基本相同。为保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我省根据实际确定13大类44个小类155个品目,作为中央和省级资金补贴范围,我省自选并经农财两部同意增加磨面机、榨油机、牛奶分离机三类品目为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2、农机补贴标准基本相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1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3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公布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为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压力,加快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允许各省在不突破总体不超过30%补贴比例和中央财政补贴额的前提下,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单机补贴额限额提高到25万元。

3、补贴对象相同。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两种方式的不同点是:

1、全价购机是购机补贴对象在购置农业机械时按全价购置农业机械,不再是补贴对象差价购置机械;2、县级结算是将补贴资金全部下达到县一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乡镇财政所)和农牧部门进行核实结算,不再是省上统一结算;3、直补到卡是补贴资金通过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后,以“一卡通”的方式兑付到户。没有乡(镇)财政所的地区,由县级财政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户,不再对农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结算。因此,购机工作流程也有所变化。

 问:两种方式的衔接特别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答:1、时间节点

5月1日前,各地为支持春耕生产通过差价购机已购置的机具,在确保资金的前提下,由县农牧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机生产经销企业。5月1日以后所购置的机具全部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卡。

2、信息公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一贯重视并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确保阳光操作。《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有关内容具体细化、量化和规范化,重点明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要把政策宣传到村,公开到户到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把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3、监督检查

2013年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在不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运行机制的同时,具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农、财两厅将各地落实农机补贴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情况纳入重点考核范围,并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是在本年度内将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实地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四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惩处。

五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配合农牧部门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问:随着农机具数量的增加,对农机有什么要求?

答:随着农业机械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农机生产要求越来越高,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问:如何对农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报省农机局统一备案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负相应连带责任。
 
标签: 青海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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