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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农机补贴专项督导结束 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2013-07-30 宋建武 8310
       6月4日至29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会同驻部组局、财务司、农垦局、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财会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8个督导组,赴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安徽、福建、海南、河南、重庆、云南、贵州等10个省份及所属17个地、县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督导组与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走访了97户购机农户(其中6户为合作社),查看了14家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重点围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关键环节制度落实、补贴产品经销、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已圆满结束,督导组成员对本次检查进行了总结。

 

各地补贴工作稳步推进

在听取各地农机部门的汇报中发现,各地补贴工作的实施值得肯定,总体来看,各地能够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围绕本地农业发展需要,精心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各地补贴工作呈现出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确定更加规范、补贴对象确定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加大、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措施落到实处、工作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和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管理更加严格等特点。

今年是全价购机试点工作推进的一年,督导组所到10个省份中,安徽、海南、重庆、内蒙古、福建等5省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其他5个均在部分市县开展试点。从督导情况看,喜忧参半。从喜的角度看,一是全价购机操作方式增强了市县政府责任意识,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动性提高。二是农户获得补贴的真实感提高。结算方式改为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农民,让农民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惠。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政府部门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廉政风险有所降低。四是金融机构支持农民购机的机制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对于全价购机后农民购置大中型机械筹资难问题,一些省份主动开展解决机制的探索建立工作,安徽、海南等省已取得一定成效。从忧的角度看,一是农户延迟购机现象出现。有的省份没有经过部分试点而铺开,准备工作不足,造成多数农户因筹资困难、对补贴能否及时兑现有疑问等,从而延迟购机。二是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工作量大幅增加。机具核查工作量大面广,县乡农机、财政部门人手不足、工作经费不足、下乡车辆不足、申办手续繁琐等问题凸显,整体实施进度缓慢。三是部分省对试点工作信心不足。湖北、河南等省对全价购机操作方式仍存疑虑,对弊端过于担心,观望态度明显。

在入户核查过程中,督导组共抽取了97户购机户,抽查了2011—2012年购置的98台农机具,其中绝大部分都能见人见机。经问卷调查显示,购机农户主要通过电视、乡镇广播、村公告栏、机手口口相传等途径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所购机具通常为自家使用,能够自主选择生产企业与经销商,购机后可以获得使用说明书、三包卡等资料;在办理补贴过程中未遇到推诿拖延、吃拿卡要等情况,可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核查过程中,由于农户对索要、保存发票意识淡薄等原因,大多数农户家中未保存购机发票。

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发现,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问题主要集中在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缓慢、工作经费仍旧不足、市县级信息公开不规范和全价购机农民筹款压力加大等几个方面。

另外,督察中还发现各地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工作中面临较大压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重点不突出,确定非通用类机具品目时干扰因素多,补贴额确定工作机制仍不够科学。一些省份在补贴额确定工作中仍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同时,分省制定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容易造成省际间补贴额差异,不利于机具监管。

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制定工作需要完善。主要表现为非通用类产品的鉴定大纲不统一,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类机具型号主要技术指标不统一,不利于监管和农户购置;目录产品没有公布主要配置参数和重要性能指标等信息,目录产品没按现行《农业机械分类》标准规定的大类小类品目进行分类,不利于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编制,不利于各地对补贴产品准确归类;机具鉴定过程中存在张冠李戴、名不符实等现象。

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仍存盲点。各地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多集中在省会城市或市场环境较好市县,为方便农民购机,这些经销企业都在县城设立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再在乡镇设经销点。实践中,这些经销点离农户最近,但问题也最多。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不到位。二是补贴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补贴额等情况公示随意性大。三是购机正式发票不能及时交付给农民,这些情况均增加了政策实施风险。

多措并举 解决补贴难题

针对各地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地农机部门均提出了合理建议,为日后补贴政策的修订提供了参考素材。

一是完善“全价购机”相关工作机制。适当简化操作程序;遵循“先点后面,先试后推”的规律,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适时组织试点情况专项调研或召开座谈会;对全价购机创新试点,要开展针对性的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探索建立支持农民购机的金融支持措施;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开展金融支持农户购机补贴贷款试点,减轻农民筹资压力。

二是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基层工作经费困难。实行全价购机操作方式后,县乡两级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缺乏的问题更加突出。建议中央财政结合实际,适当安排一定的补助性工作经费,解决基层补贴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公开。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性,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阳光下健康运行。建议加大对各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真正做到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已公开的要经得起检查。

四是规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工作。实行补贴产品退出机制,将近3年内补贴机具实际购买数很少的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集中力量补贴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具购置;突出补贴机具重点。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不突破省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符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的原则,科学研究和确定县域内年度重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报省级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是完善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确定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补贴额确定工作,推动各省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补贴额测算和补贴额一览表制定工作,严格执行补贴额按市场销售平均价格测算的规定,坚决杜绝按企业报价测算的情况出现;提高机具分档的科学性,适当减少同一类机具档次划分,确保各档次内包含3家及以上企业,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引导机具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实行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区域联动确定机制,可由农业部牵头,组织有关省份分区域联合确定补贴额一览表,同时,取消省级自选品目。

六是完善支持推广目录制定发布等工作。建议统一非通用类产品鉴定大纲;完整公开机具鉴定信息;公布的支持推广目录格式应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明确到小类和品目,产品应增加主要配置参数和重要性能指标等信息,公布鉴定证书、主要配置及机具图片等信息;进一步严格机具试验鉴定;严格执行新机具进入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前的定型鉴定、推广鉴定办法,坚决杜绝产品刚生产就获得补贴资格的问题发生。

七是进一步加强经销商管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各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因地制宜出台对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分销点的精细化管理措施。

八是开展举报投诉查处业务培训。针对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时出现的调查不深入、不、不科学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群众举报投诉查处业务培训,提高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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