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通报2013年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督查情况
8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32号)。
据悉,6月4日至29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农垦局、中纪委监察部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农机推广总站、财会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8个督导检查组,分赴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等10个省份及所属17个市县,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期间,与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入户走访了91个购机户和6个农机合作社,查看了14家农机补贴经销商。
通报说,从总体督查情况看,各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要工作特点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确定更加规范。各地在对补贴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及确定补贴额时,更加注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安徽、福建、内蒙古等省区严格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召开专门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补贴额。二是补贴对象确定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督导检查中,大部分农户均表示获得补贴指标的过程公开、公平,没有遇到吃拿卡要等情况,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整体良好。安徽省怀远县2012年、2013年均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黑龙江省龙江县采取全程电视现场直播的方式,开展补贴摇号。三是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为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更加公开透明,各地能够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和实施结果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重庆、海南等省市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做到了公开,在政务网或农机化信息网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四是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措施比较实。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督导组所到市县均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领导小组。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层层签署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河南省严格执行农财两部的规定,努力做到一个制度不缺、一个环节不减、一个要求不松;海南省要求补贴金额较高的机具的生产企业,提供在海南省内的发货清单,与经销商提供的结算清单逐一核实,确保结算无误;福建省对2012年以来已调查过的举报投诉进行回访式复查,对2013年调查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督查。五是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管理更加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各地在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前提下,切实加强了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在农业部规定的七项资质条件要求基础上,又增加售后服务维修能力等资质要求;贵州、云南两省实行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逐级管理责任制。六是全价购机操作创新试点稳步推进。从督导情况看,“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开展试点省份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动性提高,农户获得补贴更加直观,结算环节廉政风险有所降低;但个别地方存在农户等待观望现象,实施进度和资金兑付进度较往年减慢,个别农户存在筹款难问题。七是工作经费进一步得到保障。为确保补贴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多数省份安排的工作经费额度有了提高。贵州、云南两省在方案中明确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套工作经费,并分别争取省级财政部门安排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补贴工作经费;福建省财政年初安排的补贴工作经费达600万元,是去年的2倍;湖北省有67个县(市、区)争取到当地财政安排的经费;重庆市财政安排了630万元,各区县配套170万元,县均20万元;海南省农财两厅明确规定各市县财政要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比例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县在实际执行中也按这一比例安排了工作经费。
通报认为,虽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督导检查时也发现,各地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还存在问题:
(一)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缓慢。截至7月15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执行进度为72.8%,结算兑付进度仅为10.2%,总体结算进度缓慢。截至督导检查时,内蒙古、海南、福建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分别为39.1%、12.4%、30.26%,均低于上年同期执行水平。
(二)部分市县信息公开不规范。福建霞浦县因相关政务公开系统于2013年6月刚建成,仅对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实施情况进行了公开,以前年度情况仅在县农机局进行张贴。有的地方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不够醒目,补贴信息混杂在其他财政专项中,不易查找。有的将农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具体门牌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也进行了公开。黑龙江省龙江县2012年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检查时未能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到。重庆忠县将购机农户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与购机信息一并公开。
(三)执行农财两部规定不到位。一是有的市县强调地方特殊性,未经批准擅自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湖北省天门市未经省局批准,通知规定补贴种类主要有六类,这与农、财两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要求不符。二是部分省份在确定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如安徽、贵州等省对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没有制定规范的分类分档办法;湖北省在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确定上基本采用局内部办公会讨论的办法,缺少专家论证;贵州、云南两省补贴额一览表过细,贵州补贴额一览表部分档次的产品补贴额存在参考企业报价确定的情况。个别地方在补贴额一览表中附带公布了企业产品名称。三是虽然大部分省份补贴工作经费有了一定保障,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财政困难的县,还是没有落实工作经费。
(四)监督管理还有待加强。一是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档案归集形式多样,档案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检查福建省霞浦县补贴档案时发现,相关资料没有进行合理分类,查找困难,且部分购机发票只有复印件,有的没有加盖公章。二是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缺乏有效监管。督导发现,有些经销商及其经销点管理有待加强,有的经销商对补贴产品型号、价格、配置、补贴额等情况公示随意性大,购机发票开具不及时。如黑龙江省龙江县购机农户赵阳多次向经销商索要补贴额未果。有些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加强经销商管理的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力度不够。三是举报投诉处理不够细致。如督导组在湖北省天门市与某农民做电话沟通,对其反映多收费、搭车收费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了回访,虽然该农民承认投诉有误,但农民对市县的调查处理仍存在不少疑问。在复查霞浦县农机局负责人私自扩大补贴对象、偏袒无资质经营者领取补贴的举报调查情况时发现,宁德市农机局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存在深入实地核查不够、分析判断不合逻辑、经验缺乏、结论经不起推敲等问题。
(五)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尚需加强。虽然各市县都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但部分市县没有按要求制定专门的廉政风险防控方案,具体管理补贴工作的同志对廉政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不是很清楚,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安徽怀远县没有按规定制定专门的廉政风险防控方案;海南琼海市未建立廉政风险点防控流程图。
通报要求,结合此次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着重做好六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对照检查,深入做好整改。各地要对照督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整改。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弥补管理漏洞,改进完善工作,确保补贴实施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快资金实施进度。执行进度缓慢的省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同时,要在认真组织核查机具的基础上,主动协调财政部门,采取预拨付或定期结算等方式,加快资金结算和兑付进度。
(三)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规范化是保障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省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频次,增强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已公开的要方便查询并经得起检查。要着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今年年底前省地县各级专栏建设到位。
(四)进一步完善经销商管理和补贴额确定工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分销点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并加大监管和违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非通用类和其他自选类农机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工作制度。相邻省份要主动协调,防止出现补贴额差距过大等问题。
(五)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今年是范围内推进全价购机补贴操作试点的年,从这次督导调研看,总体情况良好,但农民筹款难、兑付速度慢、基层工作量大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各地应积极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接,研究金融支持农户购机贷款方式,减轻农民筹资压力。在保障资金运行前提下,可合理优化补贴工作流程,创新补贴机具核查方式,适当减轻基层工作量,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六)抓好工作经费落实。按照农财两部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落实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对于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的市县,省里可不安排补贴资金或削减补贴资金,并将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延伸绩效考核指标,保障补贴工作正常开展。财政条件较好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困难县的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安排。(七)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各类补贴操作违规违纪案件基础上,分层级分岗位查找分析廉政风险点,围绕权力运行,建立切实可行、制约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的权力制约机制。同时,要积极研究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措施办法,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和干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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