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做好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5.制定全市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的得3分;选择重点补贴品目或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市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的得4分。
制定全市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指的是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市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
选择重点补贴品目或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市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指的是各市在今年实施中明确提出重点补贴品目或者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市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以上两项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6.制定全市监督检查方案并突出督导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的得3分;年度内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大范围监督检查的得5分,缺少1次扣2.5分;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按规定比例组织核查的得4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考核评分依据:制定全市监督检查方案并突出督导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指的是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明确规定要以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作为督导主要内容。
年度内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大范围监督检查,指的是年度内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两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的全部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检查范围不达标的不得分,检查次数缺少1次扣2.5分。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按规定比例组织核查,指的是年度内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核查比例应高于全年补贴机具总数的2%,或核查台数高于200台(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核查比例或台数不达标的按实际核查占比得分。
7.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有效组织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并上报的得6分,未及时有效调查处理并上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评分依据:及时有效组织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并上报,指的是:一是群众直接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由接受投诉的部门按规定处理,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由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处理结果并存档备查;二是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由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由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处理结果并存档备查,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8.市级安排资金保障全省必要工作经费的得2分,安排市本级的得1分,安排市级以下的得1分。
考核评分依据:市财政安排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该工作经费用于市本级的得1分,安排市级以下的再得1分。
9.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结算进度满分10分,实施进度5分,结算进度5分。
考核评分依据:省局将以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管理系统数据为标准进行抽查排队,综合评定出各市的得分情况。
10.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得4分,报送数量不完整、不及时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考核评分依据:按要求上报材料指的是按照部、省有关要求上报材料,有关要求主要包括在部、省各项正式文件中。报送数量不完整、不及时或存在明显错误指的是报送材料的数量、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报送材料中存在与部、省有关规定相违背、弄虚作假、文字和数据错误等情况。
11.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2%)预期目标的得10分,每不足0.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考核评分依据:各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依据今年农机化统计数据为基准,与上年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相比较得出该项分值。
12.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县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和工作方案的得1分;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并延伸到县得2分;形成县级打分汇总表的得1分,形成全市综合评价报告的得1分。
考核评分依据: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县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和工作方案的得1分;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并延伸到县得2分,未全部延伸到县的,按延伸到县的占比相应得分;形成县级打分汇总表的得1分,县级打分表应包含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未包含全部实施县的,按包含实施县的占比相应得分;形成全市综合评价报告的得1分。
15.经省农业厅在延伸绩效考核中发现市级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20分。
考核评分依据: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延伸绩效管理自评报告,应对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评分指标逐项说明评分依据,评分依据应实事求是,在省农业厅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过程中,如发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20分。
16.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总体评分为零。
考核评分依据: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正面引导,并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农机化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为,实行一票否决,总体评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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