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上虞区:出台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里公布)。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省里将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区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浙江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须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级累加补贴的农业机械购机者,于11月15日前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3)以及邮政储蓄“一卡通”帐号,到区农林渔牧局申请补贴资金;其余农业机械的购机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邮政储蓄存折或印鉴卡复印件。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
不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的购机者,须带机申请补贴资金。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区农林渔牧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结算文件(含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区农林渔牧局。
4.结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农林渔牧局统一汇总后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邮政储蓄“一卡通”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区农林渔牧局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林渔牧局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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