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处理一批违法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2014-05-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6670
核心提示:5月16日,广西农机化管理局发出《广西对违法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桂农机办〔2014〕33号),决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5月16日,广西农机化管理局发出《广西对违法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进行处理的通知》(桂农机办〔2014〕33号),决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通知说,根据群众举报,自治区农机局组织有关市、县农机局对凌云县四通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四通公司)、重庆田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田中公司)、广西天兆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兆公司)、南宁市昆琳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昆琳公司)、兴宾区阿诚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宾阿诚公司)等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印发的《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3〕1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机局决定对凌云四通公司等上述产销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通知决定,对凌云四通公司、重庆田中公司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凌云四通公司由凌云县名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而凌云县名利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3年12月被自治区农机局列入黑名单。2013年,凌云四通公司在凌云县销售重庆田中公司生产的型号为1WG4.0-110FC-Z风冷柴油机微耕机(配套动力178F,功率4kW)共195台,其中有126台配套动力为170F或173F,功率达不到标配4kW,存在弄虚作假、“以小报大”问题,共套取补贴资金12.6万元。约谈重庆田中公司和凌云四通公司相关人员后,重庆田中公司认识到位、立即整改,同意协调凌云四通公司按照购机补贴有关规定及程序,退回套取的补贴资金,但凌云四通公司坚持己见,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最后由重庆田中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将非法套取的12.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款全额退回凌云县财政局。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凌云四通公司、重庆田中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凌云四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美蓉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其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二)取消重庆田中公司生产的1WG4.0-110FC-Z(配套动力178F风冷柴油机,功率4kW)微耕机在广西的补贴资格。约谈重庆田中公司,提出严重警告,责成其按照购机补贴工作有关纪律规定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并做出遵规守法书面承诺书,交自治区农机局。
(三)由凌云县农机局负责对凌云四通公司在处理之前已办理的补贴机具进行核查。经核查,农民已真实购机、补贴程序及条件符合要求的,据实给予办理补贴手续。
通知决定,对广西天兆公司、南宁昆琳公司、兴宾阿诚公司等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2013年5月,广西天兆公司在河池市(宜州市)、玉林市分别销售的11台1WG6.3-135FC-ZC型、13台1WG4.5-105SC-DL型微耕机,均为天兆公司自己生产而贴上重庆宏美公司铭牌的产品,存在向购机农户提供假冒产品、以没有补贴的产品冒充有补贴的产品、非法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行为。鉴于上述问题发现及时,补贴款尚未兑付,广西天兆公司及时整改,自己全额承担了向农户兑付的相应补贴款,未给及农户造成损失。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2014年2月10日,自治区农机局对广西天兆公司从轻作出“取消广西天兆公司经销重庆宏美公司产品资格,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严重警告,并责成其做出遵规守法书面承诺书报自治区农机局”的处理。
广西天兆公司仍不吸取上次教训,2013年6-7月,再次用自己生产的1WGH6型微耕机(没有补贴),贴上有补贴的昆琳公司生产的3ZP-0.6型甘蔗中耕培土机铭牌和推广鉴定证章进行销售,并在销售地办理补贴233台,共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326200元。昆琳公司在没有供货的情况下,仍提供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铭牌和推广鉴定证章及说明书等给天兆公司,配合天兆公司非法套取农机购置补贴。天兆公司、昆琳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恶劣,承担主要责任。阿诚公司等补贴产品经销商仅凭昆琳公司与天兆公司双方的加工合同就将没有补贴的产品当作有补贴的产品,协助生产厂家更换铭牌、说明书办理补贴手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广西天兆公司、南宁昆琳公司、兴宾阿诚公司等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广西范围内取消广西天兆公司1WGH6型微耕机的补贴资格(该产品今年已进入广西支持推广目录,列入补贴范围)。取消广西天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二)在广西范围内取消南宁昆琳公司3ZP-0.6型甘蔗中耕培土机的补贴资格。取消南宁昆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三)对兴宾阿诚公司提出严重警告,对来宾市国亿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国亿公司)和合山市鸿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山鸿达公司)提出警告。取消兴宾阿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秋艳)、来宾国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合山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有)经销南宁昆琳公司、广西天兆公司所有补贴产品的资格。
(四)约谈广西天兆公司、南宁昆琳公司、兴宾阿诚公司、来宾国亿公司和合山鸿达公司负责人,责成其按照购机补贴工作有关纪律规定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守法经营、规范操作,并做出遵规守法书面承诺书报自治区农机局及当地市、县(市、区)农机局。
(五)责令广西天兆公司、南宁昆琳公司按照购机补贴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协调有关经销商将套取的补贴资金退还当地财政部门,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退情况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将视清退情况作出下一步处理。
(六)由相关县(市、区)农机局负责按照购机补贴有关规定及程序,对下文以前已完成购置、能提供书面证据、不存在套牌问题的天兆公司1WGH6型微耕机、昆琳公司3ZP-0.6型甘蔗中耕培土机微耕机给予办理补贴。
通知最后表示,严肃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上述处理要求立即执行,确保全区运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贴方式顺利实施。各农机补贴产销企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规范操作、诚信服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被要求深刻检查、认真整改的生产企业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遵规守法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报所辖市、县农机局和自治区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监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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