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筑起“保障墙”
2014-07-24
中国城乡金融报6110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约有2万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业务。农民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业务具有成员熟识度高、资金运用灵活、产业衔接度强等特点,无论对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还是对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信用合作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因素,不少地区一度出现了各种伪合作社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集资的乱象,甚至还有“跑路事件”发生。这些不规范的合作社普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成员分散且不固定,这些合作社往往突破成员资格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揽储,司机、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只要拥有一定的资金,都有可能成为合作社揽储的对象。二是与产业相脱离,一般而言,该类合作社并不开展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而是以存贷业务作为其主营业务。有的合作社尽管偶尔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也是将这些服务作为吸引农民入社的诱饵。三是内部管理不规范,这些合作社管理制度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四是普遍存在违规放贷,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这些合作社贷款的发放往往用于炒股、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便会引发危机。
经营乱象根源
这些经营不规范的合作社,不仅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也破坏了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其存在且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
存在监管真空。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虽然由当地工商局颁发,但并没有赋予工商局监管职能。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不需要接受任何形式的年检与审查。农业行政部门虽然是农民合作社的行业主管部门,但是于农业相关业务。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属于金融业务,理应受到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但是,由于合作社没有金融许可证,尚未被纳入金融体系,因此也在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之外。
信用合作政策不明。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中央多次强调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出台具体政策,以至于信用合作应具备的条件、需要审批的流程以及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等都没有明确。相关政策的不明确、不完善,造成了农民合作社无章可循,致使信用合作业务开展受到制约。
宣传引导不力。目前,除北京、辽宁等省市的部分合作社是经地方政府批准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之外,其余多为合作社自主开展。从各地情况看,不少合作社放弃主导产业,变相非法集资,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运营轨道。由于缺乏宣传引导,合作社正常的发展空间被挤占,个别地区一度出现“劣社驱逐良社”的现象。
专业人才缺乏。信用合作涉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多个环节,对于风险控制、资金流动具有较高的要求,而合作社普遍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大多数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业务由原有的经营管理人员代管。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及风险管理知识,管理人员决策失误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挤兑”危机。
促进规范发展
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着眼于破解在传统农村金融体制下广大成员面对的信贷约束难题,顺应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需求,符合政策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一些伪合作社借助合作社的旗号,变相开展非法集资,破坏了合作社的声誉。当务之急,要甄别“真伪”信用合作,应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取缔违规、打击非法的同时,促进农民合作社信用业务规范发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
强化监管,构建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防范体系。首先,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中央政府要出台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农业、银监、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其次,要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联合会,增强行业组织的自律能力,减小单个合作社的运行风险;再次,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还应进一步发挥其监督作用。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逐步构建“三位一体”的合作社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平台,构建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防范体系,对合作社的资金规模、贷款流向、股权结构、借款比例等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在具体监测过程中,可结合地区发展水平、行业属性与经营领域等因素,针对不同生产环节、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设定不同的预警标准。当合作社的资金流动超出预警值后,可将合作社的资金账户临时冻结,由农业、金融与工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合作社的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纠查。
以社区为基础,促进合作社与其形成良性互动。农民合作社的成立、运行及发展根植于所处的地域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也离不开农村社区的支持。在我国农村地区,以身份承诺、社区意识和熟识关系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非正式联系,是保证合作社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对于信用合作而言,合作社可以有效获得成员的农业经营水平能力、现金资产规模与信用水平等信息,并能够利用其更为明显的熟人社会关系,约束借款成员违约行为的发生。反过来,合作社具有反哺社区的功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以增强村民的信用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社区的凝聚力。
与产业相融合,夯实合作社发展基础。农业产业是合作社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000061,股吧)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因此,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也要以促进产业发展、满足成员生产经营需求为根本目的,依据产业需求划定资金规模,围绕产业环节规划资金流向。从目前的经验来看,与当地特色产业关联度越高,合作社竞争力越强,也越有利于合作社内部生产合作、信用合作等综合优势的发挥。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合作社的自我管控能力。业务培训要围绕健全会计账簿、开展财会人员培训和规范财务管理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尽快健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根据信用合作业务需求设计统一的财务报表种类、格式和填写要求;第二,通过培训普及金融、风险管理知识,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实行财会人员培训上岗;第三,依托试点稳妥推进,逐步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政府部门要以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积极推进合作社会计核算电子化,依靠技术、制度,降低合作社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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