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转让后未过户 出事故原车主被起诉
2014-09-09
肇庆都市报道10680
核心提示:去年,市民张森驾驶拖拉机与开摩托车的陈华在高要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陈华受伤,在中先后花去医疗费46681.71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森承担次要责任。张森赔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在事件中承担主责的陈华向法院起诉张森,追加赔偿。
去年,市民张森驾驶拖拉机与开摩托车的陈华在高要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陈华受伤,在中先后花去医疗费46681.71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森承担次要责任。张森赔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在事件中承担主责的陈华向法院起诉张森,追加赔偿。
据高要法院审理查明,撞车事故发生后,受伤的陈华先后到多间医院,共花去医疗费46681.71元。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陈华的举证情况,认定陈华因事故造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损失和鉴定费等合共92355.91元。另查明,肇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廖某,但廖某于2008年将该拖拉机卖给伍某,伍某再转卖给张森,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且,张森并未为该拖拉机投保交强险。
陈华觉得自己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8054.13元,判令张森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赔偿陈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森按其责任进行赔偿,并由拖拉机原车主廖某对张森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高要法院法官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廖某作为原车主,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森赔偿陈华60923.71元,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陆志锋 通讯员 叶志敏 罗焕权)
●法官点评
肇庆中级法院法官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拖拉机原车主廖某是否应当就张森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转让虽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受让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虽然廖某为涉案拖拉机登记在册的所有人,但其已经将车辆转让并实际交付,现该拖拉机的实际占有人为张森。廖某既不能实际使用占有该拖拉机,也不享有该车的运营收益,对该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控制力。”
肇事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进行赔付?肇庆中院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森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对陈华的相关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余下未赔偿部分,因张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张森应对余下未赔偿损失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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