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粮食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粮食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省长责任制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粮食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的重要基础。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粮食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构建粮食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必须建立健全粮食省长责任制。
《意见》要求,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的主体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一是要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二是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三是要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四是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保障工程,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五是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要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七是要健全粮食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源头治理,落实监管责任。八是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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