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的通知_行政通知_山东农机化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省直农口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常态,加快农机装备研发创新步伐,提高农机装备技术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省农机局与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原则,围绕解决生产急需的农机技术、提升农机化装备水平、拉长农机化服务链条,坚持研发创新与试验示范相结合、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产学研推用相结合,集中研发提升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技术,创新突破经济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装备技术,引导发展林果等其它作物生产、设施农业和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化装备技术,加速推进农机化新装备、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提升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实施内容。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主要包括研究开发、优化提升和验证示范三大类。研究开发主要是进行新机具研发、样机试制与性能试验;优化提升主要是对现有机具进行结构性能优化、技术提升与适用性考核;验证示范主要是对不同的机型进行区域性应用验证示范。
(二)实施目标。实施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一个突破”、“两个改变”、“三个一批”,提升农机研发创新综合实力,加快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推广与示范应用,引领推动我省农机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个突破”,即突破农机装备研发创新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起研、推、用一体化的新机制。
“两个改变”,即改变我省农机装备研发创新发展水平滞后于生产制造发展水平的状况、改变我省粮食作物生产装备不全不优和经济作物生产装备短缺落后的状况,有效推动我省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与经济作物关键环节生产机械化的发展。
“三个一批”,即研发创新一批关键急需、新型智能的农机装备,优化提升一批技术先进、功能适用的农机装备,验证示范一批复式、质量可靠的农机装备,加速农机装备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提升现代农机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资金扶持
为支持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实施,自2015年起,省财政安排资金,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投资担保机构和企业的资金,共同扶持农机装备研发创新项目。项目扶持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类别和研究任务确定,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
四、组织实施
(一)扶持范围。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分年度实施。省农机局与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农机发展的现状及需求确定扶持重点,并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研发水平高、自筹资金能力强、具有创新型人才以及能够取得技术突破的科研院所(校)和农机企业,确保项目取得成效。
(二)申报评审。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具体的扶持项目并下达资金。
(三)检查验收。省农机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要根据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考评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做好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强化日常监管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农机局反馈。
(二)加强监督管理。省农机局组建项目专家库,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事务性工作,确保项目评审公开、透明。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全程跟踪、监测,并建立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申报单位,取消项目补助,并视情节给予二到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农机发展项目等处罚。
(三)加强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在申报材料、项目合同书中明确项目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定期对项目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拨付或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在市县、省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条件审查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效果差、管理水平低的项目,省里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减少对项目所在市县、省直主管部门的扶持额度。
附件1:2015年山东省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3:山东省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doc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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