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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5-05-06 农业部94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jgs.moa.gov.cn/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淘汰的示范社数量,本次监测不再递补,在下一次评定中等额追加。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及电话:贺潇(010—59193170)

 

  传真:010—59193119

 

  示范社评定监测专用电子信箱:sfspdjc@agri.gov.cn

 

  附件:点击下载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

 

  农业部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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