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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地补贴、养殖补贴……农业部2016年最全、最详细的惠农政策、补贴都在这里了!

   2016-04-05 中国乡村之声9940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

 

  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渔业方面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装备等。2016年,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过2座)。

 

  31、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部将积极推动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主要包括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改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休闲农业园;鼓励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品牌培育,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等。

 

  32、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支持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3、农村沼气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业部拟会同发展改革委继续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扶持政策和体制机制,使农村沼气工程向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智能管理、效益拉动方向转型升级。

 

  人才培养方面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3.9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8个整省、30个市和500个示范县(含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重点示范培育,探索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对象,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创业兴业能力。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增培育对象1万名。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6亿元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服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补助等。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6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工作,全年计划举办170余期示范培训班,面向特别是贫困地区遴选1.7万多名村“两委”成员、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大学生村官等免费到培训基地考察参观、学习交流。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积极推动有关扶持政策向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倾斜。组织实施“十佳农民”2016年度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职业农民、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组织实施“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杰出农村实用人才”资助项目。

 

  扶持多种农业经营模式

 

  3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6年,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探索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直连直报。继续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典型监测工作。鼓励开展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

 

  38、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农业部在北京、湖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以财政资金撬动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2016年,将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定一批示范社;鼓励和引导合作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合作社发展活力。

 

  39、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有关部委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深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加快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支持示范村镇培育优势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40、农业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农业部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推进农业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提出开展两年一次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并向农业电子商务倾斜。农业部与商务部等1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局所、村邮站、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接电商平台,重点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实现“三品一标”、“名特优新”、“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邮政局所、快递网点和社区直接对接,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社,依托电商平台和“万村千乡”农资店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推动放心农资进农家。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

 

  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保障等方面的门槛。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方案》提出,在北京、河北、吉林、湖南、广东、重庆、宁夏等7省(区、市)重点开展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南等4省重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北京、海南开展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此外,农业部还将组织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县、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41、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加快形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其他方面

 

  42、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政策

 

  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针对公益性较强、覆盖面广、农民亟需、收益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粮食烘干、集中育秧、统一供种、动物防疫、畜禽粪便及废弃物处理等普惠性服务为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内容、承接服务主体资质、购买服务程序、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引入市场机制,开展试点试验,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体系,提升社会化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截至2015年底,232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云南、海南、浙江、陕西、广东等10省(区)进行整省(区)试点。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

 

  4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各地要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物权保护;对经营性资产,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重点是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功能。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

 

  45、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政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励或补助的政策,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4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2016年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政策实施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将由目前的40%、35%,逐步提高至47.5%、42.5%。

 

  47、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48、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政策

 

  2016年,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进一步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监督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9、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2016年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拟在15个垦区改造危房17.6万户。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分别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户补助1200元。

 

  50、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户籍政策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将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

 

  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都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1、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将继续推动各试验区深化改革探索,组织实施好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试验任务。

 

  52、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继续加大对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农业改革试验田、区域农业展示板。

 

  一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示范区安排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引导示范区深化农业和农村改革。

 

  二是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每亩建设投资不低于1500元,其中中央定额补助1200元。

 

  三是探索金融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有效办法,搞好27个示范区的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试点,引导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贷款支持力度。四是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推动各类资源、各方要素向示范区集聚。

 

 
标签: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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