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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贷款为啥难?

   2016-04-06 张宗毅7700
   一般地来说,理想的抵押品要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可以被占用;很容易变现;失去抵押物可以让借款人感觉遭受损失;合约期间抵押物易于保存且保值的,不会损坏或贬值;抵押后给借款人带来交易成本,且成本与贷款额度直接相关。然而,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机具、农产品等资产难以符合这些特征,有些法律限制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品,有些缺乏完备的处置市场,难以处置、变现,特别是动植物资产,容易损坏、贬值。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禁止抵押,虽然2014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5年、2016年一号文件均提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同时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土地承包权和住房财产权的抵押仍然困难重重。比如,很多农民手里根本没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很多地方这项工作是停止的,承包权确权登记证也没有全覆盖。没有登记证就没有法律依据,根本无法抵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即是说本村甚至其他村的农民不能合法购买其他村民的房产,在又不允许城镇人口购买农村住宅的背景下,抵押过后如果出现农户违约,房产拍卖将无人购买。
 

  另一方面,农机具作为动产,缺乏类似汽车一样的机动车登记证,抵押缺乏法律凭据,同时农机具的二手交易市场不成熟,难以变现。农产品容易变现,但若进行质押,保存成本较高,且容易损坏、贬值。

 

  谁能来做担保?

 

  担保是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信用担保作为连接信贷农户与金融机构的介质,是传导信贷需求、识别身份信息、评估信贷风险、建立信贷关系的重要条件,对于有效缓解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具有关键性意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放贷金融机构而言,担保品可以保证在出现贷款不能被偿还时,通过变卖抵押品回收或部分回收贷款,减少风险损失;对借款者而言,提供抵押品可以激励其履约、还款,减轻道德风险问题。能否提供担保品也是金融机构筛选客户的一个手段。因而,金融机构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品,以实现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

 

  另一方面,目前农户联保虽然有通过农户互相监督解决难以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和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农户联保小组共担还款连带责任来防范信贷风险问题等优势,但是仍然存在缺陷。,联保小组的组建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需要相互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相互为对方债务承担以自家的资产为责任财产的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户才能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需要在同一区域集齐有相同需求的5—10户才能组成联保小组,使得小组的自发组建比较困难。第二,农户联保贷款的手续繁杂。首先申请农户联保贷款,要由同区域的有共同信贷需求的农户先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签署联保协议,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贷机构最长为一周时间的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在借款期内,联保小组需要对各成员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归还负责。联保小组成员需要在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和在放款的金融机构存入一定数量的活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作为本小组成员的还款保证;联保小组组长需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管理贷款,经常召开小组会议,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当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联保小组代为还款。第三,联保小组履行义务方面存在问题,会导致贷款风险。联保小组成员投资生产的项目不同,资金需要量有多有少,资金需求的时间也不一致,就会产生小额度资金需求者不愿意对大额度资金需求者担保,远期资金需求者不愿为近期资金需求者担保。如果小组成员差异较大,或是组建时对联保的认识不清,也会在某个成员违约时,无人担当偿还贷款的义务,更有甚者小组中会出现其他组员也不还款的多米诺效应。

 

  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在实际运行当中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原因是在联保小组的形成、借贷双方重复博弈机制的形成、信用社对于风险的甄别与控制、法律能否有效发挥惩罚作用等前提条件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并不能够得到满足,加之农业经营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才导致农户联保贷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此外,担保人还可以是有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的自然人,以及农资经销商、农产品收购商和担保公司等法人。这些主体是目前保证贷款中最主要的担保主体,但存在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不一定能认识有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的自然人(银行一般要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担保公司又存在收取费用较高、增加融资成本的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保证贷款的进一步发展。

 

  除了前述缺乏抵质押物、联保贷款制度设计缺陷、第三方担保自然人缺乏和专业担保机构收费高等原因导致农户贷款难以外,银行在涉及到贷前评估、贷中决策、贷款条件控制设计、贷后监督及风险预警等领域的信贷管理技术落后,也是农户难以获得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策建议:四抓手着力解决问题


  笔者结合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合作社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融资难的最关键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物,因此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突破,在管制用途的前提下,让土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不动产成为合法的抵押物,释放农民资产存量;同时,应尽快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附着房产使用权、林权等权利抵质押担保,建立相关权利流转市场,以盘活现有资产,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

 

  创新金融产品。推广微贷技术,鼓励银行尽量采用不需要抵押物的联保、购机补贴收益权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单一或者组合模式,开展信贷业务。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针对价值较高、市场保有量不足的农机产品大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目前融资租赁业务在农机购置上有大量探索,部分农机生产企业、中国农业银行下属企业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经营P2P信用借款服务平台和小额借贷而知名的宜信公司均在这一领域展开了业务,特别是宜信公司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功。发挥业务部门在构建农村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农户信用评级对农户借贷行为的改变有显著正向影响,获得信用评级的农户在需要贷款时会倾向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浙江农委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展开的信用评级和江苏省农机局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展开的星级评定都证明了这一结论。农机部门及农业部门对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情况、农机装备拥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掌握得相对,因此应通过主动参与指标设计、共享补贴和监理信息、开展相关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等手段,在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中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部门应加大针对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财政扶持力度,通过组建风险基金、适当贴息等手段,推动解决合作社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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