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皖农机计财〔2016〕22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各有关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
为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规范廉洁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经销商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进一步规范补贴程序,简化操作流程,从2016年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经销商脱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并负责对经销、产品信息等内容进行录入,同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有关要求
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过程中,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购机者全额开具销售发票。
(四)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备查。
(五)严格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违规处理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对于经销商的各类违规行为,可作如下处理: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可视情况做出列入黑名单等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农业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经销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基础上,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非法手段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过程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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