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关于做好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
核心提示:闽农机鉴推[2016]6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闽农机鉴推[2016]6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1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建省农机推广鉴定已列为公共服务事项。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地址: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厅3号办公楼一层),邮政编码:350003,联系人:张秀玲、张守宇,联系电话:(0591)87553270。
二、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初次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企业承诺书各一份;
4.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6.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7.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8.产品6寸彩色照片二张(左前方、右后方各一张,一并粘贴在A4纸上);
9.产品用户信息表一份;
10.产品动力为柴油机的,应提供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续展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6.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7.产品6寸彩色照片二张(左前方、右后方各一张,一并粘贴在A4纸上);
8.产品动力为柴油机的,应提供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涉及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3)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三、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有关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初次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续展申请的产品,均应在《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2016年福建省农业厅通告第4号)(附件1)范围内。
1、初次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符合附件2要求,产品用户数量应符合附件3要求。
2、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规定,2012年福建省农业厅颁发的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证书持有者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提出续展申请(以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6]70号)有关规定,对产品一致性检查,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产品一致性判定范围的,产品结构等不允许变化,主要技术参数可以在原鉴定产品基础上变化,但变化幅度不得超过5%。
3、产品规格确认表按照附件4的要求填写。
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新制修订的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推广鉴定受理的鉴定项目、销售量、生产量、产品用户数量、产品规格确认表按照新大纲的规定执行。
四、在《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的获证产品,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营业执照获得变更之日(以新的营业执照日期为准)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以福建省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五、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闽农机[2016]76号)精神,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性评价和适用性评价中的产品性能检验试行社会化服务。在申请推广鉴定前,申请企业已将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其检验用样机应是推广鉴定受理日前12个月内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六、申请企业对推广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验一次。申请企业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同对推广鉴定结果无异议。
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获得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其动力为农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要求自主将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
八、《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中的“产品类别”按照《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 1640—2015)(附件5)的规定填写“大类名称”,“品目”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规定填写。
《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今后有调整发布的,按照发布的执行。
附件1、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doc
附件2、初次申请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生产量表.doc
附件3、初次申请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用户数量表.doc
附件4、产品规格确认表式样.rar
附件5、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pdf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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