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2016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的通告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6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精神,现就报送中央农机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统称“新产品”)归档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产品范围
1.报送的新产品应符合浙江省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新产品补贴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附件1)。
2.新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可以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3.被农业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填报。
二、报送要求
1.企业对填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产品参数配置须与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鉴定报告)失效等情况应于事前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鉴定报告)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造成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2.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http://202.75.221.11:85/),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产品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2)。
3.企业应在自助归档系统内上传品目归属证明(格式见附件3),所填报的品目应与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目归属证明信息一致。
4.企业对填写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适时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因企业未提前说明,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承担。
5.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将企业承诺书(附件4)、鉴定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品目归属证明等寄送至省农机局,其中企业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未寄送纸质材料的企业产品暂不予归档。
三、报送时间
网上自助归档系统开放至2017年2月底,我局将适时对报送产品信息按规定进行汇总整理。
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省农机局购机办;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
附件:1.浙江省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2.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
3.品目归属证明
4.企业承诺书
(附件1-4.rar下载)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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