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办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第三批)公示
津农机管〔2016〕135号
天津市农机办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第三批)公示
根据天津市农机办《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分类归档(第三批)工作的通知》(津农机管〔2016〕122号)要求,我办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归档信息进行评审、整理,形成了《天津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三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16年11月17日-11月24日。同时,我办将评审情况说明如下:
一、评审结果
企业申报的产品归档结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决定予以归档的产品:经审查品目和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等信息,可以确定产品所属品目、档次的,归入相应档次。
(二)决定不予归档的产品,为未列入我市2016年补贴范围。
(三)暂不归档的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申报材料不完整。如未提供鉴定机构发布品目及品目信息与补贴品目要求不符。
2.关键归档参数缺失。如部分鉴定机构通过网站发布的检验报告信息,或产品检验报告中没有归档参数,同时企业未提交原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补贴率存在畸高风险的产品。
二、相关要求
请各农机生产企业认真核对相关公示信息,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对公示稿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的准确性。
(一)对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产品已归档产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办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公正合理。个人反映须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映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我办将对反映人的信息保密。
(二)对公示稿中不予归档、暂不归档的产品如有异议的,须由企业提供说明材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公示期内将说明材料寄送我办装备管理处,非纸质材料不予受理。
对于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企业,一经核实,我办将取消其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我办对有关各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将认真研究处理。
三、其他
生产企业应在公示期内主动报告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漏报。归档正式结果发布后,归档不合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联系人:王全兴
电话:022-87895311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科研东路8-B1-3
邮政编码:300192
附件:天津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公示稿(第三批)天津市农机办关于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第三批)公示稿.xls
天津市农机办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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