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明确安装国二标准柴油机农机产品购置补贴办理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浙农机〔2016〕23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局、处),宁波不发: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11号)要求,现就安装“国二”标准柴油机农机产品购置补贴办理时限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装国二标准柴油机农机产品购置补贴办理时限。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相关要求,对2016年12月1日(以购置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后购置的安装“国二”标准柴油机的农机产品一律不得办理补贴。
二、关于农机新产品补贴操作时限。根据201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新产品补贴”)相关规定,新产品补贴工作实施时间截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新产品补贴的申请录入功能时间自2017年3月31日24时起关闭,结算功能自2017年4月30日24时起关闭。
三、关于补贴系统关闭时间。2016年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设施大棚补贴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申请录入功能自2016年12月31日24时起关闭(农机新产品补贴除外)。此前已录入的申请,可继续按流程办理审核、结算。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含设施大棚和玻璃温室)应在完成安装后方可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录入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不得享受补贴。
补贴系统结算功能自2017年1月30日24时起关闭(农机新产品除外)。各地原则上要在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已购置补贴产品(含设施大棚和玻璃温室,农机新产品补贴除外)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并将全年结算批次和各批次结算情况以文件形式报省农机局。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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