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做好201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浙农专发〔2016〕10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65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与范围
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
新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可以进行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省级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新产品补贴在全省范围实施,所购置的新产品原则上在当地使用。
二、实施步骤
新产品补贴工作分阶段进行,阶段实施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底,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实施下一阶段补贴。对问题频发、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将适时进行调整或停止补贴。
三、补贴操作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执行,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新产品数量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可以适当进行控制。
补贴产品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或未安装完成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新产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四、责任义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新产品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新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拓印膜)、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新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承诺。新产品补贴资格或补贴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注重统筹推进,将新产品补贴工作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与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县(市、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新产品补贴是一项支农惠农的新政策。各地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涵,了解补贴新产品的性能用途。结合秋收冬种农业生产,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经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农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机具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新产品补贴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照要求及时公开新产品补贴各类信息。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一经发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四)加强绩效管理。阶段政策实施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以及其他新产品推荐等,并形成绩效报告。各市请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新产品补贴绩效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各地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政策调整完善的参考依据。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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