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友情提醒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1、申请材料及其要求,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14号)、《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关于做好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鉴推[2016]6号)和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的规定执行。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规定,新修订的产品推广鉴定大纲公布实施后,申请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产品规格确认表”按照新修订的大纲的规定执行。
2、申请材料中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技术规格等必须一致。
3、产品企业标准应经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或登记。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执行标准应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上有关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专栏公开声明,并纸质打印;产品企业标准是执行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同时企业应制定发布产品主要技术规格文件(具体格式可向我站索取)。若执行的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修订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及时重新登记执行标准。执行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执行标准登记文本复印件,执行的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发布实施的产品主要术规格文本复印件。
4、产品企业标准(执行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发布的产品主要技术规格文本)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规格至少包含“产品规格确认表”规定的项目,且数值必须一致。
5、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产品的结构和特征参数依据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进行变更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涉及产品企业标准变化的,产品企业标准应作相应修订后备案或登记。
6、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有注意事项,产品适用范围应按照产品主要功能进行描述,产品上设置的标志应在使用说明书中体现。
7、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要求,图像完整清晰。
8、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的有效期自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9、2013年福建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即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的获证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续展申请材料。2014年后(含2014年)福建省农业厅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以此类推。
10、有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文件资料可从“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资料下载”区下载。
11、在准备申请材料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向我站综合科咨询,咨询电话:0591-87553270。
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
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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