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共同出文,只为减轻咱农民的负担!
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管
农民负担监测和检查情况显示,近年来部分地区村级组织负担有所增加。要按照中央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公共服务支出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推动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坚决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2、严格监管涉农收费和价格
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审核把关。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公示效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部署要求,把已经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资格准入等落实情况列为当前监管重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收费和价格的专项治理检查,对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3、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履行一事一议程序,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基础设施。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照顾贫困、伤残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落实好有关减免政策。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
4、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
加大对贫困地区涉农收费减免和扶贫资金使用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村到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经济利益。
推动提高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把贫困地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负担作为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严禁向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层层摊派。组织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继续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杂费相关工作。
5、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认真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深入基层查找问题,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不定期、有重点地开展抽查,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
中央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整治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涉及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做好有关违规违纪线索的移交工作,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思路,探索利用新媒体、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监管,总结推广农民负担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
6、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管,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级督导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减负和惠农补贴政策,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群众监督和反映问题。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修改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指标,提高实时监测效果。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指导能力,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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