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将得到重新界定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向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
根据修订草案,这部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中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但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针对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的现状,明确法律首先应当支持拥有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户。
在国有农场等参照适用方面,明确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法执行。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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