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印发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机械有效供给能力,提升我市现代农业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7日 重庆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引导市场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导向作用,本着鼓励创新、农业急需、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和条件 (一)2017年度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枝条切碎机、果树修剪机、田间运输机。 (二)试点新产品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 3.技术较为先进,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 4.上合格,产品须符合强制标准; 5.风险上可控,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各种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6.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通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部门的鉴定(包括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或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二、补贴标准 经专家评审,形成了《重庆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 三、补贴对象 农机新产品购置试点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业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在一个年度内享受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同一品目不超过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同一品目不超过5台(套)。 四、实施时间和补贴额度控制 实施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全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资金实行全市总量控制,资金总量不超过全市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各区(县)要定期公开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资金实施进度,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先申请先享受,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五、补贴申办流程 (一)产品申报审批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市级研究审定的程序进行产品申报审批。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实施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市农委、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渝农发〔2015〕72号)执行。其中,田间运输机应按照“先建后补”、“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逐台(套)核实验收,确保资金。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评估机制。试点结束后,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对试点品目开展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并视情况对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 (二)明确主体责任。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并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资金监管。落实市、区(县)、镇乡(街道)“三级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市级、区(县)农机主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 (四)加大进度监测。市、区(县)、镇乡(街道)应加大对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实施进度监测,试点机具出现销售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注重总结提升。各区县在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附件:重庆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 重庆市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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