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发布
2017-09-13
经济日报3780
核心提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经营发展良好经济绩效较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经济绩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引擎。由于内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增效方面被寄予厚望。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农业经济绩效。
本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偿债能力总体较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资本结构是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是资本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并决定着企业绩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控制资产负债率在合理区间内对其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调查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79%,同比下降0.02%。该数据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分主体类型来看,资产负债率的是家庭农场,其次是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4类主体2015年资产负债率依次为10.6%、9.59%、9.45%与5.77%。可能的原因在于,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运行所需的必要资产较小。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负债率相差较小,且偿债能力均比较强,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偿债能力较弱,2015年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4.79%,其中最弱的主体类型是种养大户,2015年其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5.5%。原因可能与东中西部合作社发展差距、受金融约束程度以及政府对其财政扶持力度不同有关。
资产管理能力有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资产周转率是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能力。一般来说资产周转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9.97%。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4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周转率比其高了39.47%。在宏观经济疲软的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具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水平,说明其整体资产管理能力相对较好,拥有较高的资产运营效率。
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水平,2015年达到了61.13%;其次是东部地区,整体资产周转率为59.04%;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相对较低,为57.2%。
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2015年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7.51%,东部和中部地区分别为75.05%和76.83%。与此相类似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东部和中部地区合作社资产周转率几乎没有差别,2015年分别为64.75%和64.29%,但西部地区仅为41.5%。该数据可能说明,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能力与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可能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能力相对较弱以及信息联通方式相对不发达有关,使生产出来的商品无法及时销售转化成资金。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理能力有强化趋势,东、中、西部地区资产周转率都有所提高。根据调查结果,201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8.65%,2015年则上升到了59.97%,增幅达2.25%。
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最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指标是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能力的两个重要指标,其中销售净利润率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销售额的比重,反映每销售一单位产品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获利能力越强。资产报酬率则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总资产的比重,反映企业每一单位资产投入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资产的配置与利用越有效率,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净利润率的加权平均值分别为49%。较高的销售净利润率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其他农业类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获利能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销售净利润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4类主体销售净利润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53%、52%、42%与40%。这样的排序结果与新型农业主体的家庭参与经营程度和经营规模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家庭农场更多倾向于由家庭成员负责经营,其能够化发挥家庭经营优势,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较强的盈利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的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排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时间维度来看,2014年至2015年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增加7%和5%,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减少15%和3%。这说明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潜力不容小觑。相对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较高的组织成本,但随着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发展合力后,其盈利能力提高具有较大潜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资产报酬率从大到小依次是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报酬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27%、24%、23%与21%。
金融服务能力待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不足,贷款次数较少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规模水平、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亟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各主体贷款方式具体有信用贷款、五户联保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等。一般来说,其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较好,具有均衡性,地区差异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获金融机构认定的比例较高,且与金融机构相距较近,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与服务提供了便利。
从总体贷款比例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稍显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信贷获批率是39.4%,比农村家庭正常信贷获批率高约12%。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特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比单个农户获得更多的正规贷款,在贷款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表现得十分突出,也体现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组织的重视。
相较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显得不足,贷款次数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成立以来获得的贷款次数均值仅为1.36次/个。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涉农新增贷款在全年新增贷款中占比为32.9%。但是,随着农业发展多元化,仅依靠传统银行加大贷款投放显然是不够的,需求成为亟需破解的难题。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五期)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资料图
经济绩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引擎。由于内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增效方面被寄予厚望。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定位不同主体在发展生产、提升效益和竞争力方面的不同组织功能,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农业经济绩效。
本报告着重从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和金融信贷4个方面考察了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绩效。调查结果表明,整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且总体呈上升势头。
偿债能力总体较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资本结构是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是资本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并决定着企业绩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控制资产负债率在合理区间内对其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负债率较低,各主体、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纵向变化幅度也很小。
调查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负债率平均为8.79%,同比下降0.02%。该数据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分主体类型来看,资产负债率的是家庭农场,其次是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4类主体2015年资产负债率依次为10.6%、9.59%、9.45%与5.77%。可能的原因在于,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运行所需的必要资产较小。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负债率相差较小,且偿债能力均比较强,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偿债能力较弱,2015年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4.79%,其中最弱的主体类型是种养大户,2015年其资产负债率平均为15.5%。原因可能与东中西部合作社发展差距、受金融约束程度以及政府对其财政扶持力度不同有关。
资产管理能力有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资产周转率是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运营管理能力。一般来说资产周转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使用效率越高。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上拥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各主体、各地区的资产周转率整体呈良好的稳步提升态势。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9.97%。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平均为4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资产周转率比其高了39.47%。在宏观经济疲软的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具有较高的资产周转率水平,说明其整体资产管理能力相对较好,拥有较高的资产运营效率。
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水平,2015年达到了61.13%;其次是东部地区,整体资产周转率为59.04%;西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相对较低,为57.2%。
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2015年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7.51%,东部和中部地区分别为75.05%和76.83%。与此相类似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东部和中部地区合作社资产周转率几乎没有差别,2015年分别为64.75%和64.29%,但西部地区仅为41.5%。该数据可能说明,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销售能力与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可能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能力相对较弱以及信息联通方式相对不发达有关,使生产出来的商品无法及时销售转化成资金。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理能力有强化趋势,东、中、西部地区资产周转率都有所提高。根据调查结果,201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周转率平均为58.65%,2015年则上升到了59.97%,增幅达2.25%。
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最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指标是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能力的两个重要指标,其中销售净利润率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销售额的比重,反映每销售一单位产品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数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获利能力越强。资产报酬率则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获得的净利润占其总资产的比重,反映企业每一单位资产投入获得的净利润,该指标值越大,表明经营主体资产的配置与利用越有效率,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强,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总体较高,且资产报酬率的地区差异较小。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净利润率的加权平均值分别为49%。较高的销售净利润率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其他农业类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的获利能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销售净利润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4类主体销售净利润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53%、52%、42%与40%。这样的排序结果与新型农业主体的家庭参与经营程度和经营规模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家庭农场更多倾向于由家庭成员负责经营,其能够化发挥家庭经营优势,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较强的盈利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的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排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时间维度来看,2014年至2015年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增加7%和5%,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销售净利润率分别减少15%和3%。这说明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潜力不容小觑。相对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较高的组织成本,但随着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发展合力后,其盈利能力提高具有较大潜力。
4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资产报酬率从大到小依次是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报酬率加权平均值依次为27%、24%、23%与21%。
金融服务能力待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不足,贷款次数较少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规模水平、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亟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灵活多样。各主体贷款方式具体有信用贷款、五户联保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等。一般来说,其所在地区的金融环境较好,具有均衡性,地区差异不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获金融机构认定的比例较高,且与金融机构相距较近,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与服务提供了便利。
从总体贷款比例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获批率较高,但贷款需求稍显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信贷获批率是39.4%,比农村家庭正常信贷获批率高约12%。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特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比单个农户获得更多的正规贷款,在贷款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表现得十分突出,也体现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组织的重视。
相较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显得不足,贷款次数较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成立以来获得的贷款次数均值仅为1.36次/个。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涉农新增贷款在全年新增贷款中占比为32.9%。但是,随着农业发展多元化,仅依靠传统银行加大贷款投放显然是不够的,需求成为亟需破解的难题。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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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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