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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的通知

核心提示:皖农机计财〔2017〕201号各市、县(市、区)农机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
 皖农机计财〔2017〕201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2月30日


 

 

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县级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四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以及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核验工作。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验工作,主动将机具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

    第六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其中:农机部门负责核验、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第八条 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九条 核验一般包含“材料审核、产品核实、人机合影”等流程环节。

    (一)材料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购机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

    (二)产品核实。主要核实内容包括补贴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铭牌等。补贴产品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标牌。铭牌所登载信息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铭牌一致。

    (三)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与申请补贴产品的合影,由农机部门核验人员负责拍摄,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十条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核验工作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必要时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组织成立由农业、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实行联合核验,共同把关。核验人员对申请补贴机具存在疑问的,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作出书面说明,或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农机鉴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核验中发现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农机部门可参照本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的前提下,按照便民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核验流程。省农垦系统核验工作可参照本流程执行,也可参照本流程制定具体的核验流程。

    第十五条 本流程由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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