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粤农〔2017〕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以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要求,我省决定今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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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5日
广东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生产,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农机的推广应用。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根据农业部下达给我省2017年农机报废指标,结合农机存量情况,各市报废指标分配如下:
珠海市:10台汕头市:10台佛山市:10台韶关市:20台
河源市:20台梅州市:20台惠州市:20台汕尾市:20台
江门市:30台阳江市:20台湛江市:30台茂名市:30台
肇庆市:20台清远市:20台揭阳市:10台云浮市:10台
指标数为各市年底前必须完成的下限,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农机报废力度,增加报废更新数。
三、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旧机并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超过以下规定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确定农机回收单位
每县(市、区)确定1-2家农机回收单位承担农机报废回收的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以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农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备、挂牌(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机回收单位资质: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六、补贴标准
按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拖拉机
(二)联合收割机
农机回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申请。机主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登记确认。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报废农机回收证明》(附件2),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回收确认。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报废农机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
4.集中解体或销毁。在对回收的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前,须在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附件3),并由农机回收单位盖章、农机监理机构监销人签字确认。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账或档案,做到账实相符。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对报废农机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回收报废机具应造册登记,建档备案。
(二)申办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申请、同步办理,补贴程序按当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已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中统筹安排。
机具报废后,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主选购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同时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除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提交相关购机补贴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4)。
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如所在地当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时,在可在有效期内第二年继续使用。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指机主仅享受中央购机补贴资金时应自付的款项)。
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八、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机报废更新的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咨询工作,让农机主实实在在体会到农机报废更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一步惠及广大农机主。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农机报废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快工作进度,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拥有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在当地县级或以上农机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商务主管部门对向其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发放《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回收的废旧农机在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销毁,特别是要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机具再次进入市场。
(四)推行政务公开。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和规章制度,做好《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等资料管理,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清理核实。为针对性地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请各地对登记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做好清理,特别是对灭失、长期脱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专项清理、造册登记。清理工作程序要到位,要落实到村级组织、逐台核实,核查信息要求真实准确。报废注销程序要逐项落实、通知到机主本人。如公告、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登报、公示等。
(六)做好核实注销。各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依据报废农机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机总动力等年报数据,确保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七)强化管理服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并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追责。
(八)做好总结上报。各地12月1日将年度总结材料和统计表(附表6)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化办。联系人:胡兵文;电话:02037288702;邮箱:gdnj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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