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藏农厅发[2012]48号
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为加快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们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2012年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下,紧紧围绕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牧民增收这一目标,充分发挥农民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主要任务,加大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增强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我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主要目标
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实现以下目标:
1.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升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能力,扩大直接受益范围。
2.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改善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3.扶持和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标准化、产业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机制。
4.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粮食,特别是青稞。
5.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牧区劳动力多形式、多层次转移,促进农民增收。
6.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发展协调"的农机现代流通体系。
二、补贴的原则
为切实发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效应,促进我区农业机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机械购置要符合当地作业实际,质量可靠,适用,节能环保。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原则。政策公开,操作过程透明、公平,补贴各个环节对社会公示。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补贴资金向优势粮油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和畜牧养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区域农机化发展。
(四)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在选择机型时要让农民在支持推广目录内自主择机,及时做好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操作程序科学、简便、的原则。明确农民享受购机补贴申报程序,明确农民购机程序,明确企业供货和结算程序,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维护农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六制"、"四到位"和"四不准"原则。"六制"即要实行政策措施公开制、竞争择优筛选制、自愿购机优选制、受益农户公示制、工作责任落实制、监督管理考核制。"四到位"是指:政策宣传到位、清册编制到位、申购手续到位、补贴兑现到位。"四不准"是指: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资金用途;不准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时间。
三、补贴对象和机具种类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类型
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多个品目的机具。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支持推广目录或西藏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支持推广目录已经由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和西藏农牧信息网公示,补贴品目范围内的具体机具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可上网查询。凡在西藏当年补贴品目范围以内(具体品目范围见附2),且已入选或西藏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在区内均享受同等的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总额、实施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数量
(一)补贴总额
201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投入首批补贴资金10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6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资金4000万元。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核定,确定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区主要农牧业县。(各实施县具体资金安排见附1)
(三)补贴标准
对同品种、同规格档次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农业机械,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即同一品种、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分档情况见附2),不允许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同档次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为了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及资金的导向作用,减轻农民购机负担,对不同品种的农业机械实行差别补贴。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农用运输车补贴比例为10%,拖拉机等动力类机械、配套箱体、收获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补贴比例为35%,畜牧养殖机械类补贴比例为40%,耕翻机械、播种施肥机械、植保机械等农业配套类农机具的补贴比例为45%(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按照不超过我区近三年来的市场平均售价的30%进行测算,补贴比例中超出中央财政30%补贴比例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具体各品目补贴额度见附2)。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2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20万元;农机联户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组织等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置补贴机具时,补贴比例为50%(补贴额超出中央资金补贴部分的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
(四)补贴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量一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一台,即四台)。农机专业户和农机服务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任选以下其中一种类型,即:中型以下拖拉机及其配套耕播收机具、植保机械、种子加工机、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车等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套。大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数量不超过一台套。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
项目实施区内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要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是本村村民、从事农牧业生产、购机需求及支付能力),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3),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审批
1.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购机人居住地、购机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批准。乡镇政府将审查确定的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张榜公布(群众申请后未得到批准的一并公布并解释原因),向购机者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4,通知书一式四份,两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其购机时一份交与供货单位,一份自留),同时分县形成补贴机具申购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保存,一份交由供货企业,另外二份交地区(市)农牧局,由地区(市)农牧局汇总后,交自治区农牧厅以便结算时核对。
2.各地、市(县)农牧、财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受益乡、镇,并立即组织补贴机具申报等各项工作(即执行审批程序),补贴方案同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3.各地确定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补贴额度。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中,县、乡各级政府的积极性、重视程度、项目实施进度和当地群众踊跃程度等将作为翌年购置补贴项目选点的重点考虑因素,以确保政策落实取得成效。
(三)购机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后,持所代理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即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经销商),到自治区农牧厅就其具备的经营能力、垫资能力、人员场地、技术服务等条件进行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确认并公示的经销商可在全区范围内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由于我区地处边境、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市、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因此,地、县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自治区农牧厅公布的供货企业名单内进行选择,统一组织供货。
群众购机实行"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办法,采购机具统一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后,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中标供货单位提交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即差价购机)。中标供货单位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同时提供机具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实际购机销售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等与相关部门核对并备案。
(四)结算
我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经销商(有关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试点请示另行上报)。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由中标供货单位按购机合同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购机协议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分品种分供货企业将本县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和申请拨款报告一式两份报至地(市)农牧局,地(市)农牧局审核并汇总后,报地(市)财政局,有关资料经地(市)财政局最终审核后,由地(市)财政局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结算通知,县级财政局结算补贴资金。各地结算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要在每月14、29号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报送格式见附5(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总表表样))。
(五)服务
各县农牧部门要与农业机械生产或供货商共同做好农民购机后的服务工作。要将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及其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在招标采购时,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对售后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补贴手续;2.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3.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4.企业维修服务中心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零配件储备量;5.免费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6.对产品销售区域做出承诺,确保供货和售后服务。
各地农牧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具的使用、维护、修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机具的使用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对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推进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成立由地(市)、县主要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地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牧、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沟通协调,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使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补贴资金真正发挥效用。
(二)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严肃补贴纪律。不得以权谋私,照顾亲友和家人,更不能跨县、跨地区审批照顾亲属和关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地、县推荐经销企业;农牧民个人不得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买、代购补贴产品和机具,同一机型只能申购一次,不能多次申购,防止多头享受补贴,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制度、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补贴机具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
3.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地要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使用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补贴工作进展情况。
4.各地、县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财两家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牧民群众合理选购农机具,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的资源浪费;要严格控制动力机械的购置数量,引导农牧民群众多购置农牧业生产急需的配套农机具,避免主机购置过剩;要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主体;要合理分配补贴资金,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要深入搞好农业机械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购置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四)提率,保证进度
1-3月宣传启动,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西藏自治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4月初各实施地、县农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含资金分配方案),6月20日前所有项目县要精心组织实施,完成购机申请、通知书发放、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等工作,7月初对上半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总结,并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8月份后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资金的购机申请、通知书发放、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等工作,12月初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各地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经销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各地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即将开展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建设工作,力争系统年内投入使用。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受益对象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每半个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信息;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以及购机农户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等信息在各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公布;要协调农业机械产品供货,做好供货衔接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农牧民的投诉,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农牧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供货方,将取消供货资格,追究责任。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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