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各地实施《江西省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农计字〔2015〕23号)以来,认真组织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积极摸索积累了工作经验,取得了试点工作成效,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打好了基础。为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老旧农机淘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现将《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农计字〔2015〕23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2017年6月13日
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践,对原方案修订调整后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范围内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三、补贴对象
符合要求的辖区内依法报废旧机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按规定购置新机的,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1、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0000 |
2、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六、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
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的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可申请《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见附件1)到当地县级农机、商务部门申请,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商务部门予以认定并颁发《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并抄送设区市、省级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县(市、区)原则上应有一个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个别县(市、区)确定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有困难的,可以向设区市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确定一个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在县(市、区)农机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下设点开展业务。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回收旧机。旧机具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行驶证或机具来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具来历证明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制度有关要求相同),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所在县(市、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鼓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报废农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旧机具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具来历证明和报废农机具信息,并根据报废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向符合要求的旧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件2);并对原所有人与旧农机合影留档。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帐或档案,做到帐实相符。
2.当场销毁。在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并拍照备查。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农机监理人员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农机报废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3、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当场销毁后,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相关手续,并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盖章确认。
(二)更新申请
享受报废补贴的原机具所有人需按规定购置新机。机具报废后,原机具所有人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本人所需的新机具。新购机具的补贴程序按照申请年度的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
(三)兑现补贴
原机具所有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存折)、《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新购机具发票,向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提出报废补贴和购机补贴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应自付的款项)。
(四)执行时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衔接,每年起止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并根据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机、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制度;细化措施,搞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优化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对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市场监管。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必须符合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规定,并持有《江西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对报废农机进行破坏性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各级农机、商务部门要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资质审核、监管。一旦发现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出售报废农机,将收回《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取消其承担报废农机回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档案管理。县级农机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复印件、《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新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5年。
(四)推行政务公开。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咨询和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要在每月底前向省农机局汇总上报各市农机报废清单(见附件4)。各设区市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农计字〔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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