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农机计〔2014〕29号
各区县农机中心、财政局,滨海新区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区县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4年3月30日前上报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下载:1.天津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天津市2014年中央财政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
2014年3月14日
天津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要求,制定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标
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设施农业、畜牧和水产养殖业,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水平;注重突出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以沿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及农民购机用机需求为出发点,将大田耕、种、收、田间管理、收后处理、排灌等全过程作业机械,以及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领域机具统筹纳入补贴范围,推进农机装备协调发展。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及农业设施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设备需求,因地制宜的对关键薄弱环节急需的大型、高性能、多功能作业机具,以及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先进适用机具进行重点补贴,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和水平。
(三)扶优扶强,提升质量。坚持把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对其购置更新大型、高性能、现代化农机装备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倾斜,进一步引导其提高机械装备水平和作业服务能力,提升其在农机化发展中的主力军地位。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中央批安排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8000万元,继续在本市所有涉农区县组织实施,包括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滨海新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市农机局综合考虑各区县历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和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等因素,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局。
四、补贴机具范围、标准和重点
(一)补贴机具范围。共有11大类24小类45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其中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具体补贴范围见附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上述补贴范围,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仍然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按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
(三)补贴重点。为了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秸秆处理和综合利用农机化水平,满足土壤机械化深松和平地整地作业补贴项目等重点农机化工作对农机装备的需求,重点补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压块、裹包、青黄贮等)、深松机、平地机、设施农业机械、玉米收获机等机械,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和质量,对农机合作社购机在补贴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老旧农机的补贴对象在补贴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
五、补贴对象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我市农(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先到先得、顺序排队”的原则,经市农机局审批后确定为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六、补贴基本操作程序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要求,我市2014年将实施“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新方式,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七、实施进度安排
(一)2014年1月至2月: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编制。
(二)2014年3月至10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并定期对购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补贴机具质量进行跟踪调查。
(三)2014年11月至12月:完成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上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延伸考核工作。
八、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落实好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们将继续落实补贴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农机部门、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的任务和责任。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对各区县农机部门的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各区县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一是要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在区县农机部门内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三是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因地制宜制定区县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调控各类农业机械的补贴数量。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保农机补贴工作规范开展。一是继续提高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水平,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严格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二是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做好购机农民资格条件审查、补贴受益对象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喷号等工作。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在办理补贴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及经销商。三是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环节,深入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公开信息,阳光操作。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透明度,我们将继续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媒体报道、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热线等形式,及时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方便农民了解、知道、熟悉政策。二是每半月公布一次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享受补贴购机的农户信息,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三是公布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社会群众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四是按规定进一步做好天津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的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全部在区县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把“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补贴纪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补贴政策纪律规定及违法违纪案件反面教材,进一步教育和警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两次监督检查,范围要覆盖到全市所有项目实施区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同时,市农机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入户回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区县农机部门、补贴经销商、农机企业执行补贴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级财政、农机化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做好区县级延伸绩效管理。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协调,做好服务。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将继续加强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一是积极协调农机企业、补贴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工作,督促其做好用户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工作,确保补贴机具及时到位、使用。二是督促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结算工作,保证每个月结算一次,以加快全市补贴资金结算进度。三是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并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维护购机农民的利益。
九、申报与总结
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1962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1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4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2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2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7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58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 15409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