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工作措施等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河北省2015-1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调控,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模,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机械化水平、蔬菜产量、大畜牧存栏以及水产品产量等七项权重指标(指标数据提取均来源于上年农村统计年鉴)测算市级资金规模(包括各直管县、市),并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资金总额,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所辖县农林牧渔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等权重指标测算各实施县补贴资金具体额度(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协调确定),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县属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剩余资金较多的县,核减下年度资金额度。
2015年,我省被农业部、财政部列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要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口粮、谷物基本供给”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所需机具,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了11大类35个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件1),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为突出政策普惠性,各实施县特别是粮食主产县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至少一种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主要包括:3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包括联合整地机)、深松施肥播种机、小麦免耕播种机、节水灌溉设备、薯类收获机、粮食烘干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90马力及以上四驱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各实施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购机需求测算,预留补贴资金,确保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实施县可以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补贴范围内全部品目敞开补贴。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挖掘机、秧盘、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和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得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对于单台(套)补贴额低于200元的机具不列入我省补贴范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省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对于非通用类机具,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河北省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通用类及非通用类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2015-2017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中标注。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60万元。
各实施县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密切关注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上报省级,省级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情况。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各实施县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及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予以优先补贴,兼顾农业企业。要根据本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机作业量,对每一类补贴对象特别是农业企业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台(套)数合理设置上限。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实施县农机管理部门要继续实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与经销商脱钩,即补贴对象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经销商不参与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为加强工作指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式样)》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3、)。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对于敞开补贴品目,补贴对象可带机申请,申请、核实一并进行。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先申请后购机或先购机后申请都必须在同一年完成,不允许透支使用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实施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各级各部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4)。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省级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继续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成立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资金使用和敞开补贴品目等事宜,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补贴机具核实,特别是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10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一般机具的核查方式可由实施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积极谋划“一站式”办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进驻政府服务大厅,或者采取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方式,实现申请报名、确定补贴对象以及发放指标确认书、机具审验等环节一条龙服务,限度减少农民跑办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在政府网站或专属网站上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补贴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为简化手续、提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5)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实施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直管县(市)方案直接报省级。
各市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农机深松、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须按有关规定单独报送。
附件:河北省2015-1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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