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的要求,推进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种类范围及认证要求
农机产品认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直接采信,种类范围按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确定;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采信开展试点,试点产品获证后可具备补贴机具资质,试点期限2018—2020年。批试点产品为:10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甘蔗收获机、旋耕机、微耕机。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会同农业部组织制定并联合发布列入资质采信范围的产品认证规则,其中的产品品目名称、认证模式、技术规格参数与其核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应满足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需要。
农机生产企业自愿持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二、参与采信工作认证机构的确定
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认证结果在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予以采信。一是从事农机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质量评价活动3年以上,其中农机产品认证领域经历2年以上,具备公正、独立、有效地从事农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二是累计颁发农机产品认证证书50张以上,且采用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三是拥有从事农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力资源,其中农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有5年以上农机质量评价活动从业经历,并经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可以向认监委提交采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及有关资料、承诺书(见附件2)等。认监委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农业部后,确定并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认证产品种类范围。
认证机构如有以下情况变化,应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向认监委提请变更。一是机构名称、地址等机构信息发生变化;二是承担认证的资质采信产品种类范围发生变化;三是其他需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在试点期限内,按照上述条件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采信工作的认证机构予以确定和管理,待试点结束、有关条件成熟后,农业部、认监委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认证信息公开和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要求,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经认监委批准的机构及认证产品种类范围信息,并在发放产品认证证书后两周内,按平台要求上传获证产品证书、照片、认证报告、所属品目、主要技术规格表等信息,其中品目名称要与补贴机具品目保持一致。
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信息等发生变更,或者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相关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认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形成后于两周内上传平台予以公开。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报告、检验报告等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
四、违规行为查处
各省农机化、认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密切沟通配合,严厉查处补贴认证产品违规经营及违规认证等行为。
对于农机企业违规经营补贴认证产品的行为,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组织调查处理。
对于违规线索明显或经初步核实有较大违规嫌疑的认证机构,相关调查机关应及时函告平台管理单位,由平台管理单位先行采取冻结信息上传等防范处理措施,同步函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根据认监委最终处理决定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认证机构及行为,认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处理。
附件:1.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产品认证机构登记表 2.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工作承诺书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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