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廉洁实施,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 3 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要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切实增加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供给,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政策实惠的获得感;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创新产品购置补贴支持步伐,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加大组织管理创新力度,提高实施操作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自治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8个小类123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证粮食、棉花、林果、特色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及畜牧养殖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将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实施。
自治区拟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办法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外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州市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继续实施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补贴额。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自治区以中央拨付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参照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资金需求、上年结转资金量、绩效管理、政策制度执行等情况,确定各地州补贴资金规模。
各地州市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农机化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市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未使用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但必须在6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兑付、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6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发布政策规定。自治区农机、财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各地(州、市)、县(市、区)农机、财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发布投档通知,并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治区投档工作随时受理,定期发布。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推进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依法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五)补贴机具核实。乡(镇、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核验流程。核实结束后,乡(镇、场)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六)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场)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或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保鲜库等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地市级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将以先进、适用、绿色、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投档等工作,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县乡开展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服务,不设补贴申领有效期,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县级农机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政府或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7〕7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各地农机、财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工作组织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执行并抄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报废更新补贴和新产品试点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xj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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