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农综〔2018〕67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3日
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粮食和我省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和我省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树牢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与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加强管理创新,实施补贴产品准入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提升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获得感,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和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省级补贴范围为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2),重点支持福建特色优势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其中,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补贴范围有进有出,总体稳定,调整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2)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3)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优势产业适用机具,试点品目不超过3个,有关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省农业厅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机具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鉴于补贴机具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不含累加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对我省主要农产品及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生产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本级补贴资金使用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新产品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针对资金余缺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单台或单次购置机具享受的补贴资金较大的,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具体额度由设区市级指导县级自主确定。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自主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提出补贴申请。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补贴申请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未及时兑现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予补贴。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三)受理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符合
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核。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可按照先申请先补贴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四)公示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资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的上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函,对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以上五个程序为主要的操作流程,县级可结合实际适当细化调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拨付资金的补贴机具建档。乡镇受理的,在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统一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福建省农机监理所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政府应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管理,重点开展对县级补贴方案预先审核、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与动态监测、县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县级补贴信息公开的指导检查、补贴政策宣传、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运用管理、违规行为及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与督导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县级补贴方案制定、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有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
(二)优化管理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升级完善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受理点等开展受理申请、登记、审核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开展手机APP申请办理补贴,提供便捷、优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补贴申请下放到乡镇一级,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抽查核验、受益对象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简化优化购机者申领补贴的手续,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限制。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可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享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规范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设区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四)落实信息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在政府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专栏上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实时公布。要在农机购机补贴受理点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公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季度以信函等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格式见附件3)寄送相关行政村。
(五)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鼓励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监测调查、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监测与管理,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办法》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查处。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对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本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报送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印发实施;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每年12月10日前,设区市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县级的总结报告、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报达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fj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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