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辽宁2018-2020年农机补贴方案出炉
2018-04-24
中国农机化导报12210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省辖市及以下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机局委托省农机推广站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具体投档办法另行通知),全年将择时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投档。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地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少量确因急需,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具体补贴机具核实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印发本县年度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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