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23日
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甘蔗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确保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政策实惠的获得感;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的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广西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个大类,39个小类,113个品目列入广西中央财政资金机具(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中央资金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甘蔗、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明显位置须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甘蔗生产机械、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每年安排中央补贴资金3000万元,用完为止。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购机者)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国有农场、华侨农林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含华侨农林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育秧中心(工厂)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等(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华侨农林场和制糖企业及其农机服务公司)。
优先给予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复式和高性能甘蔗联合收割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数量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机械化,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限额分别为:个人及规模种养大户5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10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2000万元。从事甘蔗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买甘蔗生产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但是,申请补贴机具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需要。购机者申请多台机具补贴时,应提交补贴机具数量与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面积或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2019年和2020年可对购机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浮动属正常情形。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时,将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单台(套)机具,是否列入补贴范围,由各地自行决定。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根据广西实际,选择水稻、甘蔗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重点机具设备列入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范围。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下列比例进行累加补贴:
1. 4行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及以上)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其余对象购买的,自治区配套资金不累加补贴。
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累加补贴。
3.150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20%累加补贴。
4.甘蔗收获机: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限额为2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25万元的,自治区配套资金按25万元累加补贴。
5.300马力以上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自治区配套资金补贴10万元/台。2018年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自走式粉垄深耕深松机,2019年和2020年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因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年度内享受的中央资金补贴限额所限,上年尚未享受中央资金补贴的机具,列入当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当年优先给予中央资金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因自治区配套资金规模所限等原因,上年尚未享受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可在当年优先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累加补贴,具体补贴额按当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延伸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市、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剩余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实施补贴工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以保障农机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五、经销企业公布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每年安排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向其确定的经销企业出具补贴产品销售授权书,督促经销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补贴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销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或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标识。
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和购买的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六、相关责任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因提供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不真实,致使其补贴额畸高,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整补贴额标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已结算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农机生产企业负责退缴多补资金上缴国库。购机者明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并接受经销企业出具的虚假发票的,属故意隐瞒、合伙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自行承担。
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补贴产品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畸低、补贴额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农机局接到报告或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封闭相关产品,暂停办理补贴相关手续,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七、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补贴操作流程如下: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购机者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分别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去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3.补贴机具核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补贴资格确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补贴信息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7.补贴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化主管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或通过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机化主管部门账户,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级财政部门的,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资金”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农业)、公安、工商、畜牧、水产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补贴工作重大事项,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
(二)规范操作,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开展补贴申请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中央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跨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推动农机具抵押担保贷款、融资租赁、贷款贴息等金融支农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有机结合,提高购机者融资能力,拓展购机支持新渠道。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农机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分别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自治区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九、报备与总结
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须按有关规定单独上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gxnj.gov.cn/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1962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4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4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4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8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2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9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58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 15419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