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为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2018年8月28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
一、试点的背景情况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成为亚洲、第二的农业保险大国。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主,三大粮食作物约每亩400元,与我国每亩1000元以上的生产成本及发达保障收入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不健全,保险公司面临提高保障水平后赔付波动加大等风险;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也需进一步规范,费率僵化、查勘定损不够科学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从长期看,如今后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关键一步,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面临超赔风险上升,这对构建完整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通知》明确,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原则上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确保试点稳健可持续。《通知》关于大灾风险分散的规定,对进一步提升试点效果,推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保险机构承保定损不够科学,理赔条件较为苛刻等。《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构建规范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管理、成本构成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对不满足试点要求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开展相关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增强广大农户的获得感具有积极意义。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试点按照“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发挥政策合力、鼓励探索创新”的原则开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二)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
(三)试点地区。内蒙古、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试点县名单按照中央标准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四)保险方案。试点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五)补贴标准。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农业保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切实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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