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工作,以及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以下简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经商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与条件
新产品补贴重点对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补贴。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试点的产品,共设3个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列入省级农机补贴的产品,共设5个大类5个小类6个品目;列入中央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的产品,共设1个大类1个小类1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每年视情进行调整完善,对经过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产品可依程序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对于可以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性、耐久性、稳定性。同时,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标准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其中: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省级资金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该类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50%。同时,购机者年度内可享的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其中,中央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浙农计发〔2018〕16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浙农专发〔2016〕67号文件规定执行。新产品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金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制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另行公布。
三、补贴操作
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操作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执行,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按照“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
中央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资金量实行全省总额控制,其中农用搬运机械、收获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中央农机新产品年度补贴资金量,原则上应分别控制在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4.8%、1.2%、4%以内,三项合计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植保无人机年度补贴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
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明显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购置金属粮仓、除臭设备的购机者还应满足一定经营规模要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在本次试点期内,可使用历年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责任义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所购置(销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文本由省农机局统一监制。
五、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
购机者应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其他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是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业“机器换人”的有力手段。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定政策意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严格落实责任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做好政策实施落实。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县(市、区)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涵,了解补贴产品的性能用途,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机具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补贴产品田间实地验证,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性进行确认。对标准化设施大棚等需要安装的机具设备进行抽查时,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或评价,进一步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发现存在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将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补贴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使用风险。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受益农户信息、补贴产品情况等按照要求及时公开。进一步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总结评估。各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实施绩效和完善建议以及其他适用产品推荐等,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请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将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地新产品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范围.doc 2.浙江省中央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施细则.doc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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