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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孙超:科学立法促振兴 良法善治利长远 ——回顾我国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40年辉煌历程

   2018-12-20 中国农机化协会孙超6760
核心提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民治理的基本方略。立法是为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以立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是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经验。

  编者按:为隆重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展示农业机械化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成就和贡献、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弘扬农机化行业人士不懈奋斗、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开展了“纪念农业机械化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征文活动。活动得到了广泛响应,各界人士积极投稿,参与活动。经组委会初步审核,决定遴选部分文章加以刊发,以飨同仁。

  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民治理的基本方略。立法是为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以立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是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经验。农业机械化是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建章立制到健全体系的不凡历程,在保障粮食、推进质量兴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农机化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农机化法制建设,根植于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践。建国伊始,“改良农具”的发展方针就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奠定了法律基础。1955年,人大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了以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同年,国务院颁布了《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新式农具在制造、供应、推广等环节的管理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奠定了新中国农机化发展的制度基础。但是,十年动乱让立法工作陷入瘫痪,农机化法制建设陷入停滞。农具推广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指令进行调整,缺乏法治保障。

 

  “虎踞龙盘今胜昔,天翻地覆慨而慷”。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农机化法制建设迎来了新的历史起点,其建设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恢复阶段(1978年至2004年)

 

  家庭联产承包制吹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号角,也开辟了我国农机化新的发展道路。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农机化发展动力发生了根本转变,农机化制度体系面临深度调整,这一阶段农机化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依法管理”。在产品鉴定方面,《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于1982年公布,确立了部省两级开展农机鉴定的工作机制,为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奠定基础。在技术推广方面,《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于1983年公布施行,建立了农机化技术推广制度体系。在质量保障方面,《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规范了农机维修点开办、运营等活动,加强农机维修服务管理。1993年,农机化法制迎来了两部重要法律,《农业法》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农机使用、提升农机化水平的发展方向,《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机技术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农机化法制建设恢复,为农机化依法促进提供了先行经验。

 

  (二)体系建设阶段(2004年至2012年)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快,农机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章立制,但规定之间还不十分协调,办法之间还未形成体系,促进农机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未确立。2004年6月25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促进农机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农机化迈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2009年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部门齐抓、主体共建的农机监管机制。在“一法一条例”的引领下,监管、质量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规定逐步建立,新规章新制度密集出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9项部门规章陆续公布施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三)优化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农机化法制建设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加快步伐,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办法措施日益完善。在部门规章方面,2018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公布,将原有三个部门规章整合优化为两个,强化部门职责、优化分类管理、提升便民服务,农机监管“放管服”改革落地;2016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农机维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2015年、2013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持续优化鉴定方式、简化业务流程、强化服务水平;法规文件“立改废”并举,《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等5部不符合实践要求的法规文件及时废止。此外,地方性法规建设步入快车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余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通过优化法制体系,农机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管理效能不断强化,农民和行业服务者的获得感、幸福感、感持续提升,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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