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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9-04-02 农业农村部农机鉴定5160
核心提示:2019年之前,为落实《鉴定办法》关于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的要求,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作规范》同步起草,内容要求分别在《工作规范》不同章节中体现。

《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一)与《工作规范》整合起草阶段

 

2019年之前,为落实《鉴定办法》关于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的要求,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作规范》同步起草,内容要求分别在《工作规范》不同章节中体现。

 

(二)独立起草阶段

 

2019年1月16日司站联席会以后,按照会议要求,国推鉴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独立出来,不再写在《工作规范》里,由总站制定发布具体管理办法。根据要求,我站负责统筹国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研究起草了本细则,将在进一步征求行业意见后由总站发布实施。

 

二、编制原则

 

1、坚持始终遵循《工作规范》的原则。《实施细则》在忠实《工作规范》前提下,根据国推鉴定工作实际要求,对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对于《工作规范》中已经明确,不需要细化和进一步说明的,直接引用执行。

 

2、坚持充分细化、便于执行的原则。作为总站发布的指导国推鉴定工作的《实施细则》,要根据部令和《工作规范》的条款规定,充分采纳行业在实施层面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在《实施细则》中逐条细化相关规定,便于制度落地执行。有些不便于进一步细化的,将在作业指导书中明示。

 

3、内容框架涵盖全部鉴定工作要素的原则。《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涵盖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鉴定工作要素和流程。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实施细则》共分九章六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章 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国推鉴定原则和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章 指南发布:规定了指南制定的主体、时间要求、制定原则、内容要求和发布程序等。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规定了国推鉴定申请的资格要求、申请材料要求、受理程序和项目编号规则等。

 

第四章 鉴定实施:规定了国推鉴定任务安排原则、样机管理、鉴定结果采信、项目变更、鉴定报告签发和结果公告等要求。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规定了国推鉴定证书发放的时间要求和发放主体、编号规则,规定了期满注册换证要求,证书信息变更要求等。

 

第六章 证后监督:规定了证后监督的形式和内容、监督程序、监督结果处理及公开要求。

 

第七章 承担机构能力确认:规定了总站组织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的具体实施要求。

 

第八章 鉴定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了对鉴定机构的监督要求,包括建立工作规范、鉴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鉴定工作投诉处理程序等。

 

第九章 附则:规定了本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要求,以及本细则对以往相关管理办法和文件的替代要求。


四、对部分关键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名称拟定为《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由总站发布。“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名称是《鉴定办法》明确规定的,在本细则中给与进一步定义,并简称为“国推鉴定”。

 

(二)关于国推鉴定的作用。本细则规定,国推鉴定的作用是“促进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设立国推鉴定的主要原因:一是要突出农机推广鉴定公共服务政策的价值选择性,保障重点产品的农机推广鉴定。二是要突出体现合作鉴定的优势,更便于集中调配优势资源、更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三)关于信息化平台。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本细则规定“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体现国推鉴定带头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制定。根据《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了指南制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保证重点和引领进步的原则;二是有能力鉴定的原则;三是与中央支持的经费相适应的原则;四是覆盖省级鉴定能力缺失的原则。

 

(五)关于能力确认。对于《鉴定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资质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了解各省参与国推鉴定的意愿和能力,保障国推鉴定的工作质量,本细则第七章规定了总站负责对申请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进行能力确认的具体办法。根据“放管服”精神要求和农机试验鉴定行业管理实际情况,能力确认的程序大幅简化。另外,在本细则发布时将明确:对于通过原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及其能力,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转换为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的机构及其能力,不需要重新申请能力确认。

 

(六)关于鉴定实施。本细则规定了鉴定证书的编号规则,00表示总站代码(受理机构),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充分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体现总站牵头组织的与农机鉴定机构的合作鉴定。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国推鉴定采取任务委托的合作方式进行,项目定额标准和经费管理按照总站印发的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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